电梯安全谁最应担责

提要:前不久,一则“女子被困电梯一个月活活饿死”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和社会广泛关注。最后,《电梯安全法》还应当明确规定电梯强制报废年限,建立老旧电梯退出机制,彻底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超期服役现象。

  前不久,一则“女子被困电梯一个月活活饿死”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和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涉案电梯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水榭花都小区,该小区先后换了三家物业公司,但电梯故障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涉案电梯1月30日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没有意识到里面还有人便切断了电源直接停用该电梯,其间业主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要求维修电梯,但是物业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3月1日维修电梯时,才发现吴女士的尸体。

  电梯本是为市民带来便利的“交通工具”,然而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使得电梯安全隐患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也为电梯生产、使用、维修、安全管理、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都敲响了警钟。对此我们不禁反思: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有哪些?本次电梯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呢?

  电梯事故频发原因剖析

  随着城市化的加剧,城市高楼越来越多,已然进入全民电梯时代。近年来,商场电梯“吃人”、民用电梯坠梯等致人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电梯故障也频见报端。一份政府报告显示,目前超过11万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其中超过2.6万部尚未得到维修,这些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严重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据调查,电梯故障困扰着千千万万的老百姓,电梯使用年限较长、未经定期检验、不定期维保、带故障运行、超期服役等都可能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电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电梯市场快速发展,但质量却参差不齐。部分电梯生产商为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较差;部分电梯设计生产水平不高,导致电梯盖板容易松动,最终酿成悲剧。此外,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电梯强制报废年限,现实中电梯到了使用年限后报废的很少,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仍在带“病”运行,超期服役。

  第二,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

  有调查显示,在诸多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可见,电梯安全运行重在维修保养。但是,目前我国电梯维保市场混乱,维保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恶意杀价,成本倒挂,以至检修项目和维保次数减少,有很大部分载人电梯没有按时更新维保记录,部分甚至连“年检合格”标牌都没有。同时,维保人员资格管理过于宽松,甚至有人竟然从网上买到维保从业资格证,导致维保人员队伍混杂,维修保养水平参差不齐。此外,由于近年来电梯数量激增,维保人员严重匮乏,一些维修工由于工作量太大会跳过一些测试,直接填写虚假的检查结果,长此以往,必将造成恶果。

  第三,电梯维修、替换成本高,动用维修资金困难。

  电梯作为住宅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设备,市场价格从10万元到40万元不等,而电梯的维修根据不同情况价格也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维修、替换成本较高。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70年,而普通电梯的使用年限是15至25年不等,因此在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内电梯可能会出现多次维修并至少三次替换,而维修、更换电梯的费用通常都不包含在物业费里,只能由业主承担,动用维修资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现实中有很多情况因不能达到双三分之二的支持,导致电梯故障时不能维修和替换。同时,维修资金不足时、维修资金用尽后,该如何缴纳电梯维修、替换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业主之间不能就缴纳该笔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会导致电梯维修、替换问题不能解决。

  第四,监管主体混乱,问责松懈。

  目前法律规定,电梯的制造、安装、运行、检验等过程涉及质监、安监、建设主管、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但对于每个职能部门的责任范围以及处罚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电梯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问责松懈,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责任等原因,导致对电梯生产质量的监管缺乏严格的统一规范,对现行运营的电梯缺少日常监管检查,埋下造成电梯事故的隐患。

  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惩不贷

  “小区业主被困电梯一个月活活饿死”的新闻一经发布即刻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当地警方也已经介入调查。西安市高陵区政府公布调查结果,称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电梯维修方工作人员在维修电梯时存在严重过失,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未经打开轿厢检查就切断了电源,停电后没有确认电梯内是否有人被困,导致吴某某死亡。公安高陵分局已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负有电梯维保责任的电梯维修方立案侦查,直接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次电梯事故中电梯维保公司的违法违章行为造成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制造了社会恐慌情绪,对此应对该行为进行彻查追责,公布所有调查结果,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给死者一个交代,给广大业主一个交代。此外,还应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电梯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安全乘坐电梯。

  保障电梯安全势在必行

  频发的电梯事故已经敲响了电梯安全的警钟。要解决小区电梯事故频发这一重大民生问题,不仅要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更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约束各方行为。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制定专门的《电梯安全法》,填补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关于电梯的规定散见于《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梯在生产、使用、维修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等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应当制定严格的《电梯安全法》,在电梯出厂标准、出厂检测、电梯维保资质和监管以及损害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并设置严格的惩戒条例,以确保公民乘坐电梯的安全性。

  首先,在电梯生产方面,应当明确电梯出厂标准,严格限制和收紧电梯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做到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同时,明确规定实行电梯质量终身责任制,电梯生产商应当签署电梯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电梯质量终身责任。

  其次,在电梯维保方面,建立电梯终身维保基金,构建以电梯生产企业为主的维保体系。由于原厂维保具有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信誉度高等特点,欧美发达国家的原厂维保率非常高,美国高达80%,而我国仅占20%左右,因此建议《电梯安全法》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范畴,构建以电梯生产企业为主的维保体系。同时,《电梯安全法》应明确规定电梯生产企业的维保价格不得高于电梯维保市场的平均价格标准,避免电梯生产企业垄断电梯维保市场,随意乱收费现象的产生。

  建议《电梯安全法》明确规定电梯生产企业在生产电梯的同时缴纳一定比例的电梯终身维保基金,并在销售电梯的过程中将该笔电梯终身维保基金转交业主,委托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专门用于电梯维保。电梯终身维保资金的使用应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唯有生产企业能够坚持维保直至其生产的电梯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才可将剩余的电梯终身维保基金提走,否则在电梯生产企业破产或解散等退出维保市场的情形下,其应当将剩余的电梯终身维保基金留给下一任电梯维保企业而不能自行提走,以确保后续维保企业能够有充足的资金顺利开展电梯维保工作。新的电梯维保企业应符合严格的准入条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可接任电梯维保工作。

  再次,在电梯监管方面,应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电梯安全法》应将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统一到某一个政府部门,明确该部门拥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加强电梯监管的可操作性,确保监管到位。电梯监管部门应全面负责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检测以及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监督各个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同时,该部门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还应建立覆盖电梯制造、维保、检测各个环节的监督抽检检验机制,重点安排监督抽查举报投诉较多、使用年限较长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此外,《电梯安全法》还应追究电梯监管缺失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的规定,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最后,《电梯安全法》还应当明确规定电梯强制报废年限,建立老旧电梯退出机制,彻底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超期服役现象。

  第二,完善和补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电梯管理的缺失和漏洞,填补法律真空地带。

  一方面,确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并对维修资金不足、用尽时电梯维修、更换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针对电梯事故频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排除,业主意见比较大的物业公司,为避免其置业主生命安全于不顾的情形,应通过完善《物业管理条例》建立物业企业的淘汰和退出机制,保障业主清退不良物业的权利。建议考虑将居委会这种政府基层组织引进到《物业管理条例》当中,使之体现并贯彻业主意志,配合业主在清退不良物业公司中起到积极和必要的作用,以此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有效促使物业公司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三,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培养理性消费习惯,加强第三方监管。

  首先,应重视电梯安全知识教育,让人们能够了解电梯安全常识,比如,双脚要踩在黄线框内;不要拥挤、推搡;不要将上下方向按钮都按亮;不要在电梯内蹦跳;切忌将头部、肢体伸出扶手装置以外;不要在电梯里抽烟,以免引起火灾,等等。电梯轿厢内应张贴电梯应急救助方案,减少电梯使用者对电梯故障的恐慌,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和乘坐电梯。

  其次,小区业主应树立公共意识,培养理性消费习惯和主人翁意识,自主选择使用电梯,并像爱护个人家庭财产一样爱护电梯。同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比如在电梯维修、替换过程中出现维修资金不足、维修基金用尽的情况下,小区全体业主无论是一层还是顶层业主均应当积极主动缴纳电梯维修、替换费用,共同解决电梯问题,以保障大家的生命安全。

  最后,因为电梯安全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应树立维权意识,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电梯公司等有效实施第三方监管。建议电梯监管部门引进电梯公开制度,通过定期公示的方式,及时通报电梯的安装、保养、维修、检测等情况,让业主知晓电梯使用状态,放心使用电梯。居委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等在实施第三方监管过程中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排查安全隐患,对其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耐心处理并解答。此外,居委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等在实施第三方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隐患,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举报、批评、建议,助推执法效能的提升,切实保障电梯安全放心运行。

  电梯安全无小事,唯有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坚持人民的利益至上,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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