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否决"电梯伤人物管先赔"建议

提要: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

  来源:网易

  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

  在各方的角力下,今年3月,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草案正式出炉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

  鲜为人知的是,为这一条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专程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

  一个协会如何反对政府红头文件

  2014年5月21日,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当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权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被视为改革亮点,这一款新规引起了很大反响。

  不少市民听了都叫好,不再受了伤还被推来诿去找不到责任人,也不必等各方扯完皮就能先拿到赔偿了。

  然而,这一规定激起了物管行业的反对。目前广东近50万台电梯,其使用管理权者往往是物业管理企业。

  实际上,该红头文件正式发布前,省物管协会就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物管先赔”的条款还是出现在红头文件中。

  全省有7000多家物业企业,“协会征求企业意见,我们认为这一条款与上位法并不相符合。”广东省物管行业协会秘书长郭辉星说,他们想了很多办法怎么申诉,最后请来的律师给他们指了一条路,就是“备案审查”。

  律师发现“物管先赔”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悖。面对以改革亮点出现的红头文件,如何提出反对意见呢?有人注意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去年底,省物管协会写了一份报告,提请省人大对《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郭辉星说,理由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各自的法定范围内对特种设备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当出现电梯事故或者故障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不可能存在一个固定不变的第一责任人”。

  一场最尖锐的立法辩论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省物管行业协会提交的备案审查建议。

  这份规范性文件确实也属于省人大的审查范围。虽然法律规定,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有审查建议权,但很少有人使用这项权利。按照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接收、登记、研究;必要时报经秘书长批准,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

  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初步研究认为,“电梯出事,物管先赔”这一条款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正好此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点题”,要求专门为电梯安全立法。这项条款是否合法,将在立法过程中越辩越明。

  去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两所高校立法基地的专家起草建议稿。其中一稿写入了省政府红头文件正在推行的“物管先赔”条款。

  今年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专家建议稿举行评估会“物管先赔”的规定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在立法评估会现场,有法学教授、人大代表几乎一致呛声,认为该条款违反各种上位法,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物管企业则称有失公平。

  力推此项工作的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舌战专家,他认为,上位法对过错追究存在很大缺陷,造成现在常常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在场每位都是乘用人,我们在座的哪个人出了事,你看看你找谁,我们再来看看。”

  任小铁说,要防止部门立法,更要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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