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否决"电梯伤人物管先赔"建议

提要: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

  “立法条件不成熟”

  近日,南都记者拿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复广东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全国人大在修改《特种设备安全法》时,张德江委员长专门到广东调研过,广东省有关方面就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作过汇报,张德江委员长指示对电梯首先赔偿责任和广东的试点探索改革进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认真研究,但最后没有将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写入特种设备安全法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在法律中建立这一制度会出现更多问题。“首先赔偿责任”涉及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规定由哪一方承担首先赔偿责任的前提仍然要有过错,如果在立法中直接规定先行赔偿责任,会造成实践中因为追偿很难落实而出现更多问题。

  其次,立法条件不成熟,没有把握。“广东的改革试点有一定成效,建立首先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推广到全国我们没有把握。”“首先赔偿责任制度”在民事法律制度上并不是最好的,规定由哪一方先行赔偿,在法律上也较少见,立法实践中并不普遍。

  再次,缺乏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就全国范围而言,大部分物业无法承担电梯安全的首先赔偿责任,物业也没有意识到这是它的责任,在实践中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对小区的管理都很困难,在法律中规定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则更难落实。

  “不属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在广东此前的建议稿中,还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先行垫付有关费用”。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这与原先的“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有所不同,但仍属于民事责任,不属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地方立法不宜规定“垫付费用”的问题,垫付费用、赔偿责任都涉及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

  物业等电梯使用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但承担的不是垫付、赔偿责任。地方立法要维护法制统一,不能与《立法法》以及民事法律等相冲突,要处理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

  全国人大法工委态度也非常坚决,“如果条例坚持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通过后也会依照备案审查程序予以纠正。”

  不过,全国人大对广东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安全使用首负责任人,履行相应安全管理义务予以认可。

  因此,在3月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草案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草案虽然也提出了电梯使用管理人也就是物管是首负责任人的概念,但并非是赔偿、垫付的首负,而是规定了安全管理和救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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