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闲置7年政府收回 可行吗?

  新华网载:在近日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举办的一个论坛上,国务院参事室参事陈全生认为,解决目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核心对策是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

  新华网载:在近日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举办的一个论坛上,国务院参事室参事陈全生认为,解决目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核心对策是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其中“处罚空房”是指:“可以向德国学习,闲置3年,房产税翻番;闲置5年,政府组织流浪汉入住;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样的方式中国也可以适用。”

  让政府回收闲置房是个歪主意

  晏扬(媒体评论员):本人寡闻少见,没去过德国,不知是否真有“住房闲置7年收归政府”的规定。姑且不探讨真假问题,即便德国真有如此规定,恐怕也不能拿来为我所用。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管房屋闲置多少年,终究是百姓的私有财产。

  况且,这一举措根本不具可操作性。何谓“闲置”?两年住一次算不算?一年一次呢?到房屋来看一眼、坐一会算不算居住?目前住房信息联网迟迟难落实,各色“房×”在被曝光前根本无从知晓他(她)有几套房,至于房屋空置率,连国家统计局都无法统计,甚至无法给“空置”一个标准,即便有标准,那得耗费多少人力、财力才能一一甄别?而且,其间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权力腐败,又会引发多少社会矛盾—连房屋有偿拆迁都会引发流血冲突,何况是将百姓的房屋收归政府所有,这简直是激起民怨、民愤的节奏,这是顾头不顾尾、极其不负责任的歪主意!

  “处罚空房”或成房价调控利器

  张西流(公务员):“16字方针”涵盖了买房、卖房、租房和空房等4个关键部位,均有具体的应对措施,且4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政策链”。如果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建立一个综合的房价调控体系,不仅效果明显,而且规避了过去房价调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

  特别是,“处罚空房”将成为控制盲目建房、买房的利器。据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北京(楼盘)房屋空置达到381.2万户,空置率达到30%。这是什么概念?假如一户平均住2人,就能住下700多万人口,如果是3口之家,就能容下1000多万人。住房空置不仅是资源的极大浪费,更是楼市虚假繁荣、房价居高不下的“幕后推手”。因此,制订“房子闲置7年将收归政府”等惩罚性规定,将会倒逼建房、买房行为真正回归理性。

  处罚闲置房不能“打土豪”

  江德斌(职员):将闲置房给予流浪汉居住,或者收归政府所有的观点,确实有理论支持的现实土壤,赢得部分民众的追捧。但需清楚,房产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打土豪”的处罚方法,就是在漠视公民的合法财产。

  由于个人的赚钱能力差异很大,社会财富总是处于不均衡状态,少数人拥有多数财富,乃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依靠“打土豪”均贫富,注定是失败的做法。现阶段,对于闲置房的处罚,只应采取符合经济规律的措施,用税收和经济政策来调节,而非行政强迫性手段。

  不如多借鉴德国的有效调控

  耿银平(教师):据报道,“过去六十年德国房价每年涨幅平均仅为1%,德国楼市从来没有发生过暴涨暴跌。”为什么会有这种平稳态势,原因当然不是德国实施了“房子闲置7年收归政府”,而是进行了有效调控:指导价制度、刑罚威慑、重税限制。

  其一,德国的地价、房价等由独立的地产评估师来评估认定,评估师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对评估中的错误负有法律责任。其二,德国法律规定导致房价、房租等超高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根据德国《经济犯罪法》,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其三,在德国用于买卖的房产要缴纳不动产税、交易税以及差价盈利税,重重的税收限制已大大压缩了炒房者的利润空间。

  不难看到,德国对于炒房行为的调控,包括政府、开发商、买房者以及所有炒作行为,都进行了严厉规范,形成了严重威慑。房价稳定,不高,市场规范健康,非常理性,无利可图,谁还愿意炒房呢?

  可见,对于房价偏高等现象,公众显然不是推高房价的主要推手,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存在较多的漏洞和不足。因此,等我们学会、做好了德国的三大调控措施,再去谈“收归政府”也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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