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介入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确保土地征集合法有效,土地出让公开公正,我市相继出台《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公证介入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了进一步要求。
其中,《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到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到现场确认的,邀请公证机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民小组负责人等现场公证确认”。第十九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商业、仓储、办公等用途的房屋,依法办理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监察机关、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下,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全程录像监控,出让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证”。
两《办法》明确了公证介入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淮南市公证办法》奠定扎实基础,不仅有利于规范集体土地征集和土地公平交易,更为维护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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