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1〕27号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
为保证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督市属企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我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居住建筑外,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任务,不分产权单位隶属关系,统一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推进。
根据各区县统筹上报的市属企事业单位自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改造任务下达给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并作为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群众工作和有关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强化统筹原则。政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项目,自有房屋产权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给排水、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
老旧管网改造涉及室内公共立管改造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有改造价值的),应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力争同步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