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云澳镇征地逾半公顷 补偿总额超200万元
南府〔2014〕2号
南澳县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2月16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277号文批复我县,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6686公顷(折合10.029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澳县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南澳县云澳镇墓神岭地段。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6686公顷(园地0.4727公顷、林地0.1959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 被征地面积(公顷) |
南澳县云澳镇云星村民委员会 | 0.6686 |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参照2012年《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五)云祥片区征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留置用地采用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总额203.071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为184.316万元,青苗补偿费10.2174万元,其他经济补偿费8.538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 土地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 |||
合计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其他经济补偿费 | ||
南澳县云澳镇云星村民委员会 | 0.6686 | 203.0714 | 184.316 | 10.2174 | 8.538 |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及其他补偿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1.0亩指标作为南澳县云澳镇云星村民委员会兴办发展集体经济的用地。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南澳县云澳镇云星村民委员会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6812806。
特此公告。
南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