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进一步规范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

提要:近年来电梯伤人事故频发,电梯安全问题凸显;社会多方呼吁,在电梯检测行业中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改变政府相关部门既当运动员(检测员)、又当裁判员(检测认定员)不合理架构,在电梯检测行业中实行检管分离。

  新闻来源:中国检测网 

  近年来电梯伤人事故频发,电梯安全问题凸显;社会多方呼吁,在电梯检测行业中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改变政府相关部门既当运动员(检测员)、又当裁判员(检测认定员)不合理架构,在电梯检测行业中实行检管分离。

  近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根据改革精神,倡导赋予电梯使用单位自主选择电梯检验机构的权力。通知全文如下: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作为重要的技术支撑,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总局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以下简称《593号文件》),对检验工作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试点。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按照试点要求开展工作

  《593号文件》提出了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打破区域限制,开展由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选择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的试点,试点范围包括电梯定期检验、中央大型石化企业石化成套装置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检验。其中,针对电梯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593号文件》明确提出,在电梯检验力量无法满足电梯定期检验任务的城市(包括直辖市的区和副省级城市),开展电梯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本省内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的试点。特别是针对当前电梯数量多、增长快的现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试点工作,重点解决电梯定检率下降和检验不及时的问题,满足电梯使用单位的需求,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全国质检系统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和特种设备机构整合方案》(国质检科[2015]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发布之前,按照《593号文件》的精神,总局受理了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和重庆西南电梯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浙江赛福特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6家专门从事电梯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总局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上述6家电梯检验机构的资格核准并颁发核准证书。《86号文件》发布之后,总局暂停受理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申请。

  对于核准的上述专门从事电梯检验的检验机构,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本省电梯检验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严格按照《593号文件》的改革试点要求,本省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做到检验秩序不乱,检验质量不降,服务质量改善,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各地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上述意见,请各省质监局及时传达到基层质监部门,以及辖区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4日

  电梯检验检测行业展望

  1、电梯检验检测需求趋势

  (1)电梯安全检测需求趋势

  根据前面对电梯行业产销的预测,在未来几年里,随着我国基础建设的不断推进,电梯产量将保持稳步增长,新增电梯必然会增加电梯安全检测的需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也较大地促进了政府和社会对电梯安全的重视,如铁道部下发《关于立即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铁路局自2011年7月7日起对辖区内车站及铁路管辖的公共场所电扶梯和垂直电梯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积极消除隐患,确保电梯安全。

  综合来看,电梯安全将会是未来行业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在近年来电梯事故有所增多的情况下,未来两年内,电梯安全检测的需求将可能会增多。

  (2)电梯能效检测需求趋势

  电梯耗电量巨大,是高层建筑最大能耗设备之一。随着电梯行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落实,我国节能电梯产量占电梯总产量的比例不断增大。为配合国家有关建筑物节能政策的实施,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电梯更换或改造计划,将到期需更换的电梯,通过更换或技术改造替换成节能电梯。

  由上可见,国家对节能电梯节能的重视度非常高,预计未来两年内电梯能效检测的需求也将迅速增长。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的要求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Mg-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范围

  包括: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1)特种设备的检验监测应当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2)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从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证书的人员中聘用。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的处罚。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应承担的责任和承受的处罚。

  应承担的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对有上述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对有上述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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