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安置房遭遇一房二卖 第一买家状告卖家
郑州市民王先生,买房入住两年后,突然有一天,有陌生人拿着钥匙打开了他家的房门,说自己才是买主。昨天,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一房两卖”案,第一买家告赢了开发商。
2009 年10月,王先生决定在郑州安家,在自己租住的惠济区某村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与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开发商宏大置业(化名)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这套房子,王先生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16万余元,地下室房款、配套费、维修基金以及装修押金共计2万余元。随后,王先生搬进了新房。
2011 年的一天,贾先生拿钥匙打开了王先生家的房门,王先生才知道,自己住了两年的房屋被宏大置业转卖给了贾先生。王先生说自己几次找到开发商负责人要说法未果,无奈之下,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押金共计18万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一倍赔偿,并支付2009年10月购房至今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宏大置业和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王先生要求退还18万元购房款的要求合理,但涉案房屋非商品房,不适用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因此其要求赔偿一倍购房款的请求不成立。
本案主审法官刘朋飞介绍,拆迁安置房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地方政策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从法律上讲,开发商两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刘朋飞介绍,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有的是开发商为谋私利私自卖房,有的是安置户因分得的房屋比较多或者因资金周转等原因转让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此类房屋回迁安置后一般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待办理产权登记后房屋市场价和当初的转让价差额巨大,从而导致出卖人拒绝过户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产生纠纷较多。刘朋飞提醒市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该对房屋的实际情况和使用状况进行考察,不要因贪图价格低而忽略房屋已经租赁或者出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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