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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改革须厘清三大问题

  公积金管理制度需要彻底改革,改革关键是法治,而不是牺牲广大缴存人利益为代价

  前不久,有媒体透露,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撰文称,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设立类似国家住房银行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是增加住房消费需求的有效措施,引起社会关注。

  不过,笔者认为,实行公积金制度改革,还需厘清三大问题。

  首先,公积金是老百姓的钱,设立国家住房银行,征求过广大缴存人的意见吗?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与建国家住房银行,从两者之间似乎看不出有内在必然联系。

  公积金制度本是有助于工薪阶层转变住房分配制度,将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形式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是减轻缴存人买房压力的一种制度和机制。换句话说,就是用缴存人自己的公积金,和其他缴存人的集体公积金贷款资助,通过享受优惠利率,解决个人买房困难。这与建国家住房银行无关。造成当前数万亿公积金沉淀资金“沉睡”的矛盾,主要原因是住房价格过高,与买房人的收入不相匹配。近十年来,房价成倍翻涨,人们工资又涨了几倍?房地产发展过热,才造成了这个后果。这也不是靠建立国家住房银行就能解决问题的。

  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23条提出的“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这里指的是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参于城市基础建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非与目前实行减轻买房人的公积金制度扯上关系。公积金制度也无承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义务。另外,《决定》第45条其中提到:“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也未见与建国家住房银行有关联。这是要求政府部门通过财政出资建立国家保障体系,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低收入者住房居住需求,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其次,公积金制度改为国家住房银行,也改变了公积金集体属性。从法律上看,公积金制度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也就说,原住房公积金具有集体性质及集体性权益将不复存在。除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之外,本该属于一切公积金增值收益归集体或广大缴存人所有,也将归国家住房银行所有,变为国有化。

  从国务院2002年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看,除该行政法规本身产生矛盾外,也明显与现行的法律冲突。而现行法律《经济法》和《物权法》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积金制度改为国家住房银行,也就绕过这一现行法律,使广大缴存人的权益丧失,本该属于广大缴存人或集体的一切公积金增值收益,将全部国有化。

  第三,公积金成为市场风险主体。公积金制度改为国家住房银行,除属性改变外,公积金直接面对市场,成为市场风险主体。

  作为住房银行,就是将公积金托管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无权经营质性,转化为经营性、盈利性性质,不论利润多少和微利型式,都将公积金作为经营产品,成为银行负债,一切存款和贷款,包括将公积金直接进入债市、股市、项目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业务,均属企业行为。

  公积金本是为在职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买房资金,也是广大缴存人一生积蓄血汗钱,一旦市场发生风险,缴存人利益首当其冲。我们不禁要问:公积金买房一般以家庭夫妻双方或父母为主,大于50万元的在广大缴存人中也不在少数,住房银行在企业经营中发生风险和倒闭,难道也按国务院规定的存款保险条例最高上限50万元赔付?

  公积金是老百姓的钱,是一种集体互助性制度,公积金所产生增值收益是老百姓财产。这是法律赋于的权利。公积金管理制度需要彻底改革,改革的关键是法治,而不是牺牲广大缴存人利益为代价,更不是某种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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