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再次提高城镇基本医保待遇
本报讯(记者 张吉彬)记者5日在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我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一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三级医院的63%提高到65%、二级医院的73%提高到75%、一级医院的83%提高到85%。将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统筹支付限额1200元)、慢性肾衰竭非透析治疗(统筹支付限额2000元)、帕金森氏病(统筹支付限额1000元)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同时将再生障碍性贫血(统筹支付限额5000元)、血友病(统筹支付限额5000元)、重症肌无力(统筹支付限额3000元)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也从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市自2008年以来,第九次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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