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 办赠与公证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中国江苏网10月14日讯   近日,市民张先生来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咨询。他称自己和老伴想给已婚女儿买个房子,但又担心若以后女儿离婚,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因此他向公证员提出了疑问:如果他们出资给已婚女儿买房,这套房屋的产权究竟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还是女儿的夫妻共有财产?

  钟山公证处公证员何昌宏耐心地为张先生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这项规定,公证员建议张先生夫妻与女儿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出资所购房产为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若这样,其女婿离婚时便无权要求对此房进行分割。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后,次日,张先生就来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

  公证员建议: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父母要注意保存好购房款的银行转帐凭证。最好到公证处办一个赠与合同公证,明确父母出资所购房产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没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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