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规未获绿色建筑备案号项目不发建设许可证

提要:为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

  来源:南昌日报

  为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日前,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到2015年,全省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新增2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全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100项;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

  《意见》提出,设计审查、施工与验收方面,各设区市发改委、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但未取得国家或国家授权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建筑备案号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及检测但结果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及相关检测报告,对检测未能达到相应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或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

  此外,城市新区、新批开发区、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中,要参照绿色生态城区的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

关键词:备案号  施工与验收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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