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空气质量 太原严控采暖期燃料使用

 违反通告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和缓解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10月9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冬季采暖期(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省城将严格控制燃料使用。凡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燃用超过规定标准硫分煤炭及制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通告明确,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包括饮食服务、各类市场)、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大灶、茶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市区范围内混凝土搅拌站、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铁路和公路货运站及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加工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各类交易市场(包括蔬菜水果、家具家电、小商品、建材和木材、花鸟鱼市等)禁止使用燃煤采暖,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全市范围内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每台机组污染物标准确定煤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区、清徐县范围内各单位、企业和城中村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超过1%的煤炭、可燃硫超过0.3%的型煤。

  市区、清徐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燃料使用控制负总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使用清洁燃料和规定燃煤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燃用煤炭及型煤硫分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置换、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燃煤污染排放超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市环保部门负责电厂燃料及污染排放监督管理。

关键词: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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