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亿超生罚款去向成谜看30年后的计划生育
[世华财讯]若200亿超生罚款中去向成谜的那部分真的用在了抚养公务人员身上,岂不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初衷相悖?另外,在人口拐点带来之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还具备10年之前的合法性正当性,也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所谓“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从1980年代初期的超生罚款,到1994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到2002年变成了“动听”又“时髦”的社会抚养费,名字虽然悦耳了不少,由罚款变成了收费,可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计划生育政策对超生家庭的经济处罚;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都没有明确的用途与去向,既和“社会”关系不大,也和“抚养”没有直接关系。
有业内人士做出推算,从1980年到现在,若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如果根据9省市超生罚款的平均数,全国31个省市每年征收的超生罚款可高达279亿元。而事实上,超生罚款远远不止279亿。2011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表示,全国无户籍人员大约13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1%,大部分是因超生未上户口的人员。而根据这一数据推算,即使按保守水平每名超生儿须缴2万元计,根据相关法规收取的超生罚款总数就高达2600亿元。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可在不少地方,这一款项却分配混乱,部分罚款去向成谜。另外,社会抚养费理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然而记者向国家计生委咨询,却被告知没有相关数据或不能发布。中央诸部委连三公消费都公布了,社会抚养费仍然是一笔糊涂账,这不免让人感觉遗憾。
众所周知,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部分,社会扶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它的征收,应该说为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行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倒逼作用。但是,多重收费标准、巨大的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权,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在实际执行中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首先在征收主体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计生部门,但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居委会等本该“依法配合”的组织和个人却成为收费的“急先锋”,广为诟病。其次是征收过程中乱作为现象较为普遍。诸如交了抚养费孩子也不能落户;超生户被要求补巨额差价;超生户因“影响恶劣”被15倍征收;将户口、上学等与社会抚养费挂钩,甚至出现为多收费用而”放水养鱼”。“天下第一难”催生出来的社会扶养费会不会成为“天下第一腐”,实在令人担忧。如若社会抚养费中去向成谜的那部分真的用在了抚养公务人员身上,岂不是与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初衷相悖?
由此也不得不让大家想到社会抚养费该用在哪的问题。实现对社会、资源、环境的补偿,用于整个国家的计划生育事业,比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等等,这种说法太空泛。
政府机关有义务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满足公民知情权。另外,除了用于计划生育相关事业外,这200多亿超生罚款,能否用于一些儿童公益事业,也是大家所期待的。如果能将这笔钱用到贫困地区儿童学习生活条件的改善,或者将这些钱用于儿童营养餐计划、校车计划等等,不仅会直接让全国儿童受益,更是诠释了这一款项的“抚养”意义。
另外,不可否认,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超生罚款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降低生育率、控制人口增长方面的确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时过境迁,我国因人口增长停滞和人口结构严重失衡而带来的“老龄化”、“用工荒”等社会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在人口拐点到来之后,超生儿意味创造人口红利,不仅不代表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反而可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就此而言,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还具备10年之前的合法性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因此,重新定义社会抚养费存在的意义,也是目前社会面临的大问题,更是对“计划生育”这项与时俱进改革国家生育政策的审视与反思。
(贾芳 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