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照明产品能效 “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电动洗衣机、照明产品等五类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暨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其中《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一、申请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申请产品为高效照明产品,纳入能效“领跑者”申请范围的具体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符合专项要求(见附件1)。
(二)申请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部件,依据能效标准现行版本中规定的测试方法,产品能源效率达到能效1级;
2.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获得安全认证证书;
3.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如已实施能效标识制度);
4. 在近一年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
5.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
具体产品必须符合专项要求(见附件1)。
二、申请企业条件
申请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拥有所申请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企业申请;
(三)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网络、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承诺申请的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单个产品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出货量符合专项要求(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产品申报和评选工作,确定申请产品范围及条件、申请企业条件、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专项要求(见附件1)和评选标准(见附件3)。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见附件2),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产品的型号数量符合专项要求(见附件1)。
(三)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评选标准(见附件3),对申报产品的能效水平、主要技术和企业创新和推广能力进行打分,每个规格选出得分靠前的30个产品型号为备选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选产品能效及其它质量性能组织检测或验证,根据检测或验证结果,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排名,每个规格选出排名领先的10-20个产品型号拟为能效“领跑者”产品。
(五)评选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告年度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能效指标及依据的标准。
(六)企业应按承诺要求,积极组织能效“领跑者”入围产品的推广工作,保障能效“领跑者”产品的生产、市场供应和售后服务。
(七)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目录发布满一年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将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推广报告(见附件4)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能效“领跑者”申报和评选每年组织一次,同型号的产品可在不同年度重复申报。
四、能效“领跑者”标志样式及使用
(一)列入“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在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如已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或者将能效“领跑者”标志直接印刷在产品本体上(如未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标识样式见图1、图2。
(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五、激励措施
(一)国家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给予能效“领跑者”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各地方对入围国家能效“领跑者”产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为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二)国家将能效“领跑者”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优先采购。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四)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五)国家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高效照明产品节能技术发展以及市场能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该类产品能效标准。
(六)国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召开能效“领跑者”发布会、推介会,集中宣传能效“领跑者”产品和相关企业,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地方建立宣传推广机制,加大对能效“领跑者”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
六、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情况进行信息抽查,按照附件3要求对产品能效及其它质量性能进行监督抽查。
(二)能效标识授权机构应客观公正开展能效“领跑者”产品备案,对能效“领跑者”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三)对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能效“领跑者”产品,取消该企业次年申报资格,并予以曝光。
(四)严禁伪造、冒用能效“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能效“领跑者”标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将提供虚假材料、开展虚假宣传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请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对未完成承诺出货量、未按时提交推广报告的企业,取消该类产品次年申报资格。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再采信其出具的检测结果。
七、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