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控股权之争敲响警钟 多家公司增设反恶意并购条款

提要:万科股权之争警示之下,不少A股上市公司开始未雨绸缪,纷纷修订公司章程,增设反恶意并购条款,预防控制权旁落。 6月29日,中国宝安股东大会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获得了通过,从而将“金色降落伞”和“驱鲨剂”两项反恶意并购条款写入了中国宝安的公司章程。

  万科股权之争警示之下,不少A股上市公司开始未雨绸缪,纷纷修订公司章程,增设反恶意并购条款,预防控制权旁落。

  6月29日,中国宝安股东大会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获得了通过,从而将“金色降落伞”和“驱鲨剂”两项反恶意并购条款写入了中国宝安的公司章程。

  金色降落伞

  “金色降落伞”策略,指目标公司与其董事及高层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在相关条款中约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该等人员不管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解职都将获得巨额补偿金。

  6月6日,中国宝安公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拟在公司章程中添加防止恶意收购的“金色降落伞”条款:“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金色降落伞”策略提高了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形成阻碍。如果补偿金太少,则无法起到反收购的作用;如果补偿金太高,则容易被认为会侵害股东利益。因而,深交所对中国宝安问询函中也要求公司说明此次修改“是否存在限制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基本权益的情形”。

  中国宝安表示,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容易成为被举牌目标,公司董事局基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为防止恶意收购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特向股东大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及增加有关条款。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收购方成为大股东后滥用控制性权利,随意罢免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不稳,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在公司章程中添加“金降落伞”条款的不止中国宝安一家,多氟多、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等公司的章程中也存在类似条款。

  驱鲨剂

  “驱鲨剂”策略,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反恶意收购战术,主要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一些条款,增加收购者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难度。例如,提高董事提名的门槛、降低收购人持股变动触发披露义务的法定最低比例或增加相应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等。

  在中国宝安此次通过的公司章程中,同样也增添了“驱鲨剂”条款:“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四分之一限制”,“董事局中的职工代表须由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局。”中国宝安称,此举意在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此前,世联行也尝试在公司章程中增添“驱鲨剂”条款。世联行拟修订公司章程,增加条款:“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连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的10%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同时,世联行还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另外,股东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3%,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相比之下,《公司法》对上述持股比例变动的信息披露标准为5%。

  对此,深交所下发问询函要求世联行回复,上述修订是否存在限制股份收购及转让的情形,并详细说明相关制裁措施的合理性以及该条款是否限制公司股东表决权及损害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世联行6月8日公告,由于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修改较多,待各方充分论证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针对恶意收购,隆平高科有关股东在今年1月份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类似修订章程条款,深交所问询后,公司又取消了关于反恶意收购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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