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不满万科公告董事会决议 受访律师认为交易议案应获通过
人民网北京6月20日电 (余燕明)6月18日,万科集团(证券代码:000002.SZ,02202.HK)公告董事会通过了向深圳地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
尽管华润集团3名派出董事对交易预案投了反对票,并质疑该项决议已通过的合法性,万科已经发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华润集团对万科发布交易预案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措辞严厉,“对万科没有事前认真考虑董事意见就发布议案已获通过的公告表示强烈不满”、“万科发布公告前未通报全体董事是否已获得独立董事意见,也未将公告内容提交全体董事,此举严重损害了董事的权利和董事会的尊严”。
万科表决交易预案的董事会上,华润集团的3名董事对议案投下反对票。另一名公司独立董事张利平申明,其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投票表决。
在该项议案董事会表决上,万科未将回避表决的张利平计入投票决议法定人数。因此,根据万科董事会决议公告,计入该项议案的董事会法定人数为10名,表决结果7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万科公告交易议案获得董事会通过。
但华润集团指出,万科公司章程第137条明确规定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应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由于万科董事会2/3以上的人数为8人,而本次董事会议有关万科发行股份的议案均只获得7名董事表决同意,故华润集团认为该等议案并未依法获得通过。
另外,华润集团也对张利平申明回避表决事项提出疑虑。华润集团提及,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重组预案,本次决议事项仅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资产,即“所涉及的企业”应为深圳地铁(而不应包括已经或拟与万科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司)。因此,应当考虑该名董事与深圳地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记者查阅《公司法》后发现,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24条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另外,《公司法》第48条进一步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3位熟悉公司法的商业律师关于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事项,其表示,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任意性规范为公司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公司应当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
万科在公司章程第152条中照搬了《公司法》第111条、124条内容,但在公司章程第137条下补充约定,公司董事会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公司重大收购”等4个重大或特别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盈科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商业律师解释,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多体现自治性,允许董事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根据自己公司和董事会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公司特点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比如,公司法规定董事会采用‘半数决’规则,但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允许约定‘一般性审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重大事项2/3决’在许多上市公司章程里广泛采用。”这位商业律师告诉人民网记者。
这次交易议案董事会表决适用《公司法》第124条和万科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董事与议案表决事项存有关联关系的情形。
万科公司章程依据华润集团的公告内容,万科公告张利平董事由于任职公司拟与万科进行交易,所以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按公司章程152条第2款,回避董事会议所有的投票事项。万科以此为依据引用该条款认为董事会决议只需“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但其实应该适用的是万科公司章程第137条约定的有关公司重大事项‘2/3决’规则,因此这次董事会表决事项仍属于公司重大事项范畴,依据《公司法》第124条规定情形,回避表决的张利平董事不计入该次董事会法定人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这位商业律师如是说。
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情形下如何计票,万科在公司章程第126条第2款中明确,董事会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计入表决事项董事会法定人数。
“具体到万科该项交易议案表决,无论是‘半数决’或‘2/3决’,如果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张利平不计入该次董事会法定人数,也即万科该项议案董事会法定人数为10名,万科交易预案都是获得通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律师补充说,“华润集团提出的董事张利平是否在该项议案表决中是否构成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也即董事张利平是否认定为该项议案中的关联董事,仍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