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龚爱爱因房贷断供被诉

提要:“房姐”龚爱爱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终审获刑3年,刑期至今年2月3日止。一审宣判后,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姐”龚爱爱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终审获刑3年,刑期至今年2月3日止。其在朝阳区三里屯SOHO贷款购置的两套房产自2015年4月开始就没再偿还银行的贷款。为此,去年12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在朝阳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要求龚爱爱清偿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合计796.6万余元,并要求就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将于5月17日开庭审理这两起案件。

  “房姐”长期未还款银行要求拍卖房屋

  据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起诉,2009年9月3日,银行与龚爱爱签订了两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两套房分别给龚爱爱放贷624万元、642万元,贷款自2010年5月6日起为10年,贷款年利率6.534%。合同还约定,若龚爱爱不按约定还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利率计收罚息;若龚爱爱最终未按约定还贷,该行有权请求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获得拍卖款。

  2010年5月12日,该行向龚爱爱放贷,龚爱爱开始还贷。2012年9月6日,两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爱爱没有再还款。因此银行将龚爱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两份抵押借款合同,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分别为392万余元、404万余元,并对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联系不上“房姐”法院只得公告送达

  银行于2015年12月14日提起诉讼,朝阳法院受理案件后迟迟未能与龚爱爱取得联系。

  据了解,朝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先对龚爱爱进行了传唤,在传唤过程中,法院未能直接与其取得联系。银行提供的龚爱爱本人电话为空号,提供的龚爱爱代理人秦律师,法院经联系后秦律师表示已不再代理龚爱爱的案件,亦无法协助法院联系龚爱爱本人。多方联系无果后,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龚爱爱在涉案合同中预留的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分别邮寄了诉讼材料,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法院依据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的申请,依法公告送达,同时为穷尽送达方式,保障龚爱爱的合法权利,朝阳法院还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神木县法院代为送达。

  据法院介绍,法院公告已于3月2日见报,依据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至5月1日已视为送达,5月16日龚爱爱依法享有的答辩期将届满,依据法院公告,两起案件将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5月17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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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太多“房姐”被判3年

  “房姐”龚爱爱拥有北京、西安、神木等地多处价值不菲的房产,仅在北京就坐拥40多套房产。这些房产并非全都在龚爱爱名下,一部分是在龚爱爱办理的另外几个“龚仙霞”、“龚爱爱”(神木县)户籍身份名下。她同时也因拥有“多个户口”被检察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罪行提起公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爱爱在明知自己具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虚假户口办理身份证,从事民事活动;借在北京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社会关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3年9月,该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龚爱爱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判决显示,龚爱爱刑期自羁押之日即2013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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