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电梯安全办法:电梯困人维保单位30分钟内到场
新闻来源: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
《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记者杜俊颖)从衡水市质监局获悉,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我市制定了《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4月1日起施行。
质监住建工商
各自监管职责划分明确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在第三、第四条中,明确了质监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管。同时,明确住建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商部门对质监部门撤销许可的生产单位、日常维保单位,负责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质监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负责指挥、协调处理全市电梯困人、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和分析电梯事故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公布电梯安全状况信息,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对电梯安全性能
制造单位责任重大
《办法》还明确了对电梯生产销售的要求。第二章对电梯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作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造单位的电梯安全责任重大。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生产,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跟踪调查,对电梯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在维保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作出记录。
此外,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校验和调试。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明确责任主体防推诿
维保单位负责救援排障
《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第十四条规定,对电梯移交产权所有者前后、是否委托物业企业管理、单个所有者与多个所有者、配有电梯的建筑用于出租等多种情况的责任主体做出明确规定,防止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明确了电梯运行费用的列支。《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电梯日常运行以及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等费用的列支渠道。
《办法》强化了对日常维保单位的监管措施。电梯维保应由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保,并签订合同。日常维保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电梯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据《办法》,重视电梯安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日常维保、改造更新、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长效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