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电梯安全不只缺强制险

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表决前评估会,有参会专家建议对电梯伤人的事故赔偿,应像交强险一样,有电梯强制保险来保障。目前的草案中,仅规定了鼓励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法工委有关委员回应,强制保险并非地方立法解决的问题,在今后的立法方向上值得思考。

  来源: 北方新报

  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表决前评估会,有参会专家建议对电梯伤人的事故赔偿,应像交强险一样,有电梯强制保险来保障。目前的草案中,仅规定了鼓励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法工委有关委员回应,强制保险并非地方立法解决的问题,在今后的立法方向上值得思考。

  电梯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放在“电梯夺命”事件频发且事故赔偿艰难复杂的现实语境中,像交强险一样设立电梯强制保险来化解纠纷矛盾并保障事故当事人的权益,当然是很好的制度安排。

  电梯伤人事故的背后,往往是电梯保养、维修、更新不及时、不到位,进一步的问题则在于维修和更新资金没有明确稳定的来源。揆诸各地,比如大连在电梯保修期满10年后,可每年动用住宅维修基金的2%,设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北京则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对老旧小区高危电梯进行整改。还有很多地方,基本由业主均摊费用。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电梯报废标准,亦未对电梯使用年限作出规定,导致不少电梯带病、超负荷运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根据电梯业内部的惯例,一台电梯的正常使用年限一般为15~20年。使用年限为70年的房子,意味着中间至少要更换3次电梯,高层住宅楼更换一部电梯,费用要几十万元,房屋维修资金基本上无法承受电梯更换的高额费用。

  所以,无论是设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还是动用住宅维修基金,抑或是业主均摊费用,都无力维持电梯保养、维修和更新的高额费用,加之围绕电梯使用的相关标准不健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建设的电梯房,许多电梯只能超期服役、带病工作。而随着进入本世纪后作为商品房市场主角的高层楼房电梯逐渐接近使用寿命“大限”,这种安全矛盾与隐患将更加突出。显然,这不是仅仅设立电梯强制保险所能够解决的。

  付出了许多家庭几代人心血、承载着很多人半生梦想的房子里,存在着太多沉重的未知。譬如,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到底如何续期,电梯15年后谁来更换……这些看起来“不起眼”或者“很遥远”却又深度关联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现在到了静下心来梳理的时候了,当然,梳理之后亟须补充构建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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