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与建筑市场监管改革

提要: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发展不断深化,以及市场主体法语日益成熟,加速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与此同时,我们也正在见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此“工程建设市场的治理与信息化”国际研讨会于12月7日在清华大学盛大召开。

  汪文祥:刚才张先生介绍了韩国保证保险在几个行业的利用,保证移动通信等等,购房保证保险对我国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希望用更多的韩国经验,能够为业界所吸收。再次对张先生发言表示感谢。

  都有风险管理的问题,如何把风险管理到最好程度呢?也是市场治理的重要方面,下面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康国君

  康国君: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我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对问题的研究我想肯定不如学校的教授和专家们,我们只是停留在所遇到的问题的一些感性认识上,讲一些个人体会,很高兴有机会给各位专家和老师们进行汇报。

  题目不重要,我是想围绕着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从我们过去到现在我们感受到的一些问题和个人的想法,给大家做简单的沟通。

  分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计划经济时代;第二转型时期,第三市场经济。

  在计划经济时期,应该说社会发展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应该说风险管理意识没有启蒙。所有的一切社会活动都在国家计划、在政府计划安排之内。我想在这个地方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也是适合的。因为我们还没有达到温饱,追求温饱是第一位的,追求安全是第二位的。

  但对风险管理上,风险管理机制上是这样的,对不可抗力,当时的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等等,我们认为的不可抗力,那时候在机制上是国家核销的,建设公路、大桥如果发生洪水,国家核销损失再重新建设。但对于人为风险,从风险管理角度这么理解,为了保证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没有施工能力就有风险,技术能力方面,我个人理解资质管理因为这个。有什么样的技术能力给你什么样的资质,让你干什么的工程。这是在国家计划之内。

  管理风险来讲,在计划经济政治环境下,从事建设单位的所有的企业,从领导到工人,都会尽心尽力,对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范执行得比较认真,否则后果是一个个人无法承受的。如果有故意行为,是破坏生产、是犯罪。再严重那就枪毙了,那时候违反规范个人承担不起后果,管理风险我们认为回避得非常好。

  资金风险,只要国家计划内项目不存在这个问题也不存在材料供应问题,只要你国家计划内的去建,上班就有工资。

  转型时期,现在叫做转型时期,因为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依然存在,施工单位有资质证书,但如果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建造了不合格的工程,甚至烂尾了,资质授予者有无责任?一问肯定都没有,但是这个责任谁来负?没有,等于对这个风险没有管理,钱投入了建不成怎么办?这个时期对于风险管理从机制上来讲,对于不可抗力来讲,对政府投资项目损失仍然采取国家核销的方式,我做保险很大程度上入保险的时候,大家说买了保险入不了帐,财务科目不能入帐,但对于利用外资项目,国务院六部委1979年9月发文有明确规定,自然灾害、三资企业、利用外资项目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不再核销,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虽然1979年保险没有全面恢复,但是社会业务一直没有停止。但是对于非外资项目,没有讲,那就是理所当然认为延续过去的国家核销方式。

  但是对于在过渡时期有一个,我们建筑企业也开始走出去了,走出去以后到海外施工,就完全按照市场的机制,其他风险通过保险、通过担保进行转移。 

  资质管理仍然存在。但是实际上有的企业,不能说所有的,具有的资质和实际施工能力开始有偏离。因为没有施工能力,无法完成后期工程的情况也开始出现了。资质许可授予者、建设项目参与者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或者承担的责任非常轻微。等不用说资质挂靠的情况了。

  所以当时我们因为当时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建设项目上得比较多,大家再找一些施工企业,找一些设计企业的时候,关注资质、关注资格胜过关注实际的履约能力,没有履约能力怎么办?建到半截建不下去怎么办?当时决策者对这方面关注得不是太多。另外建不下去以后有什么能力承担后果?也没有人担心。没有人管。这也是我想政府投资的一个特点,因为不是自己家的钱,所以往深度关注不够多。

  市场经济应该说我们现在还仍然对我们来讲,还有一些行政手段,不能叫计划手段。从我自己是这么认为的,权利和责任机制不匹配。现在这个话少了,过去经常讲就当交学费了。你决策不当导致的损失,导致数十亿财产损失,和一个贪污一个亿,哪个危害更大?哪个给我们造成损失更大?大家感觉贪污上亿,必然要判死刑了,但是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呢?不重视建设单位的资质,干不下去了,或者干塌了。这样的事故是有的,即便有招投标过程,最后选定施工企业、选择设计企业的决策者有没有责任?一般出这种事情往往把责任追究于设计单位、建筑单位、监理、材料供应商,没有决策者的事情。

  政府作为出资方开始失信,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我觉得这个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政府作为业主,同时是市场主体作为业主,同时又是市场监管者,在政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时候,如何要求施工企业遵守规范不能偷工减料,你讲得出来吗?你给干活的工人发不了工资还要求质量第一,讲得出来吗?讲出来人家也会骂的。所以我觉得后果非常严重。

  另外我们的侥幸心理还是存在的,同时风险管理意识仍然是比较薄弱的。

  事故无法成为后事之师。出事故的时候遮遮掩掩,这里不展开说了。市场经济下风险管理手段非常成熟、非常基本、是一个常识性的东西,所以我们自己在市场经济的时候,应该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作用。但是作为政府自我投资项目,制度的引导不可或缺,因为政府投资是公共财富管理必须规范,另外权利充分自由是外的,而不是权力充分自由。

  归结于最后一点建议:必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开始汪先生提到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现有法律,重大措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归为刑事犯罪,但是什么叫重大果实呢?工程担保和保险在建设领域成为一种常识的时候,我们专业决策人、专业建筑官没有采用这种机制,实际这就是已经构成了重大过失,一般人都明白的专业人没有考虑,这就是重大过失。现有法律上可以入刑,但是我们要通过制度变成一种常识,让建筑整个流程制度,把这个当成最基本的,就和现有法律联系起来了。

  我介绍就到这里,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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