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与建筑市场监管改革

提要: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发展不断深化,以及市场主体法语日益成熟,加速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与此同时,我们也正在见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此“工程建设市场的治理与信息化”国际研讨会于12月7日在清华大学盛大召开。
  汪文祥:刚才邓教授就四个方面对政府工程投资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个建议在实施主题方面要建立集中机构,这也是将来国有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向。要有一个对经营项目有一个授权投资机构,投资和资产运营机构。

  第二,在资金来源方面提出建立公共建设基金,这个基金来源和预算编制提出一些设想,这些设想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是还要根据我们国家规范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加强预算改革,这样的进步肯定是逐步推进的。

  第三项目采购方面,邓教授提出分类管理的概念,把咨询服务和货物采购采取分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解决当中的腐败问题、同质化问题等等相关问题。

  第四,就建设程序方面,管理流程方面提出来一整套适合工程项目管理的整体思路,并对每一阶段、每一流程、每个阶段管理措施提出一些设想。

  邓教授对工程项目提出全新的思路,再次对邓教授的发言表示感谢!

  担保领域目前存在问题比较多,下面有请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博士研究生 汪辉

  汪辉: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我来自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以工程担保机制实现中国工程担保市场治理。

  第一,工程担保市场培育现状。自2005年原先住建部实行了七大试点城市以后,我国工程担保进入了试点培育的阶段,但是究竟要培育什么样的工程担保市场呢?根据国际工程担保成熟的实践经验,目前工程担保模式主要有两大类:无条件低保额和有条件的高保额。经过研究发现有条件高保额具备完整的市场功能,能够比较好为建筑市场提供信用保障,特别是针对公共工程,比如美国实有条件高保额模式,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有83%左右的担保的业务范围内都是公共工程,从中我们可以简单的发现一个规律,工程担保特别是高保额模式对于公共工程建设起到巨大的作用。

  在我们国家实施工程担保的策略是这样的,首先推行无条件低保额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培育一大批信用度高的、专业担保公司。因为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有条件高保额模式必须的承载力量。高保额模式演化依靠专业担保公司。经过多年时间虽然取得一些成绩,由于存在担保公司的实力良莠不齐、同时融资信贷担保和工程担保之间风险没有明确分割,给工程担保实施造成了很大冲击。由于这些原因最终造成银行包涵垄断,导致专业担保公司举步维艰,严重影响了有条件高保额模式演化。

  为什么会出现今天这种局面呢?首先来看一看中国工程担保制度依据的法规文件,这里列举的都是一些比较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我们从中可以很清晰的看到要么是通知要么是意见,可以发现这么一个特点,中国工程担保制度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实践过程当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如果再详细看一下这些文件,还会发现另外一个特点,这些文件仅仅从业务角度对工程担保提出了要求,并没有对承保主体提出规范。当前我们国家工程担保承包主体有两大类:第一是银行,另外一类是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监管问题相对比较严重一些,尽管2010年的时候七部委联合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如果经过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以经营工程担保业务,但是特点是仅仅从融资性角度对承保物的规范,没有体现工程建设领域特点,同时也没有将融资性风险和工程建设领域风险进行分离。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来缓解业主与承包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成本过高,所以监管实际上还是暂停状态。公信力比较低。

  另外我们国家的现实特点,如果房屋的担保过程当中,会涉及到比较多的一些主管部门,有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等,涉及部委相对比较多,不同部委业务侧重点不同,在所难免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如果想把这些部委都集中在一起解决好某一个问题,是相当有难度的,工程担保的协调也非常困难。

  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虽然造成今天这种局面原因比较多,但是监管缺失确实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针对监管问题,有些人提出通过行政手段建立工程担保机构准入、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但是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与当前的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还有人提出行业自律,今天上午邓教授谈到很多行业自律方面问题,有具体实施,但是效果不明显,针对这种现状我们提出了以工程再担保机制来实现对工程担保市场的治理,所谓工程再担保是指通过收取保费对工程担保进行担保。当工程担保公司不能履行赔付义务的时候由再担保公司进行清偿,由于需要清偿,再担保公司进行再保的时候和再保都会对担保公司进行一系列的评审。这个评审的内容正好与市场监管的一些内容不谋而合。如果能够比较恰当的利用好这种关系是可以实现对工程担保市场的治理的。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设计了一个整体的工程担保监管体系框架,这个是正常的担保业务,加入工程再担保机构之后形成这么一个再担保的框架。对于工程再担保机构而言,在履职过程当中还会接受外部监管,比如说接受国家发改委的行业规划指导,接受住建部、商务部的相关业务部门监管,以及工商部门的规范经营监管等等。这属于外部监督。

  而且工程再担保机构由于与专业的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再担保关系,还可以承载对外沟通协调的功能。通过这个整体框架设计可以看到,通过再担保业务既能够对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起到监管的作用,能够对整个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进行放大,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同时还可以肩负起与政府、外界进行沟通协调,来助推工程担保行业的行业标准制订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实。

  基于此,我们初步设计了一个工程再担保机构治理,治理核心是体现公共治理思想,因为我们毕竟是用市场手段来从事一个准公共性事务,对于工程再担保机构来讲,治理架构分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治理由国有股和风险股组成,国有股又分中央股和地方股,之所以设立有以下原因:1、通过国家资本介入确保适当地位、履行公共监管使命,提高行业公信力,吸引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做大工程担保的风险资金总盘子,同时这种举动也是体现政府原治理的理念。工程领域提出高风险的领域,为了有效防范有意识的再担保赔付侵蚀国有资本,对股权的权利义务做了一些简单设计:第一当风险股本全部用于清偿之后国有股才能被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原则上国有股不干预风险股对再担保的决策,不享受再担保的业务分红,仅仅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指定再保定价问题。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可以参与无风险投资活动。

  另外风险股也是我们的核心,由专业股和普通股组成,专业股由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进行出资,风险股中专业股必须处于控股地位,并且对工程担保业务经营进行独立的决策。承担再担保赔付风险的优先赔偿责任。同时享有分红权利。

  另外是外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结构是工程再担保机构以一种开放姿态,吸纳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相关学科学者代表、从业主体以及最终用户代表,共同形成对公司的治理,以防止工程再担保机构被某些特定利益集团所绑架。

  再一点是工程再担保体系的准入机制,涉及到一些非成员的专业加入程序。和一般的会员制比较类似不一一展开,通过一些观察期、辅导期,到最后成为再担保体系会员。

  以上是我们的一些比较粗浅认识,可能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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