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市场的治理与信息化”国际研讨会
孟庆国:刚才王教授从建筑企业品牌角度给大家做了非常好的介绍,他基于品牌的特征,他认为基于企业信用,资质是关键。美誉度、知名度、忠诚度是品牌建设最核心的内容。讲了我们建筑行业品牌现状问题最后给出系统性的建议。包括如何从组织、战略、传播、技术、文化、态度等方面怎么加强品牌建设,给我们非常好的启发。下一位发言人是来自于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系主任助理廖彬超教授。他基于区域间合作角度,从中国建设工程资质管理制度基础上探讨两岸服务协议的可行性的问题方面来给我们介绍。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系主任助理 廖彬超
廖彬超:各位领导来宾大家早上好。今天我要跟各位演讲的题目就是基于中国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制度研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可行性。实际上整个的背景从整个两岸经济合作的框架,也就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就是ECFA延伸,这个框架底下签订的战略,是从投资保障协议,2012年的8月签署,主要的内容包含两岸投保协议的内容,里面所牵涉台商,牵涉的人身安全问题,扩大陆资投资的项目,陆资在台有没有可投项目,今年完成了台湾两岸贸易协议签订,希望在各个行业开展服务贸易。包含的商务部门有很多、建筑工程、运输、房地产跟环境服务。服务贸易有64项是台湾对大陆开放的,大陆对台湾有80项新的服务开放的承诺。使台湾业主享有持股比例等待遇。
今天的主题是大陆对台湾开放的承诺上面。由于台湾建筑业的门槛非常的低,一人登记就可以,陆资进入台吸引力不大,大陆的市场对态商来说有非常大的吸引力。我们需要研究中国的制度和贸易有什么界定需要处理的。
我们对两岸行业主体有一个基本的对照。我们把服务贸易协议两个行业的类别,就是工程专业服务跟建筑业相关服务拿出来做一个比较。工程专业服务类,就是设计的部分,在大陆有工程咨询、勘察等等单位进行承揽,台湾由工程顾问公司,技师和法律事务所承担的。
服贸协议本身的内容是这样的,我们看一下有哪些开放的承诺资质注册和自然人来往的问题。在个人商业存在里面有一个是个人业绩,台湾服务商在大陆设立企业,个人业绩在台湾和大陆业绩作为共同评定的依据,但是在台湾完成的业绩标准,应符合大陆的规模划分标准。
第二有关个人人员资质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考察只考虑学历,从事工程设计时间年限。在建筑工程,就是建筑施工这方面,商业存在项目经理人数不做限制,在国内规定,如果是聘用外资企业不能超过资质规定的企业人数的三分之一。但是在服贸协议对这条规定放宽了。对台商企业自治取得建筑业资质就可以了。让服贸协议规定可行的,要探讨台商有多少企业满足大陆企业资质的要求。
我们看一下资质的问题,我们对于国内的规定做了一些梳理,我们发现门槛在两岸当中是有差异的。我们举建筑工程甲级做一个例子,国内规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器都需要配置一定规模的人员,全部加起来就是21个,但是台湾管理规范体系里面工程服务当中要求单位拥有一位注册建筑师或者技师制造就是注册工程师,这样的要求会对台湾企业形成比较高的壁垒。
对于企业人员的资质,我们特别提出两岸的交易规制有明显不的同,台湾有营业执照参与竞标,中标再找所需要的人才。在大陆是静态的资质规定,满足这个规定才能投标,对台湾的企业来讲是非常大的成本。
这个图说明的就是,台湾的员工编制规模9人以下占将近7成,如果真的进入大陆,满足大陆人员资质要求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
个人业绩,就是专业工程服务类的个人业绩认证问题,我们提出我们的看法。个人业绩在资质认定当中属于个人业绩认定,还是属于企业的一部分?在服贸协议当中并没有明确。在资质认定当中可能也会产生问题。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立企业者,这些业技能不能扩及其他的地方。同样的工程公司在台湾,可能承接某一个项目是一条龙的服务,这样的业绩在大陆能不能申请勘察,还有其他资质的申请。在业绩认定服贸协议也没有规定,可能会产生资质认定的问题。
这张图说明的,这是台湾的承包商的营业额,对于中国的标准来说,大家能满足中国的三级的承包商的标准,大概只有200多家。还有很多其他的记录在案的问题,但是光满足资质的问题是非常大的门槛,怎么突破是显著的问题。
接下来就是有关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到底被认定内资还是外资。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当中,台湾被认定是外资,只能承接外资的项目,如果项目是由外国投资的话,或者是外国投资中方有困难的时候,这几个情况下才能有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但是台湾通过服贸协议,申请大陆的资质的话,是不是等同大陆的企业承揽所有的项目。我们也提出想法,如果两个法规同样都适用的就变成台湾拿内地的资质,但是只能干外资干的活。
对于注册专业人员的互认,我们认为在服贸协议当中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开放,当然有开放考试。但是我们看到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当中,我们发现住建部跟香港已经有互认建筑师,勘察设计师,建造师等五种专业人士有资格互认的机制。我们建议如果有后面在服贸协议补充协议当中能考虑这样的机制建立。
在合同服务提供商,为了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持有台湾方面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可以在大陆签订这个合同。我们提出的问题,雇主在大陆没有商业存在,我们理解的是,在大陆没有商业存在,表示没有建筑资质,如果每年建筑资质怎么取得合同服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规定的,承包建筑工程单位应该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这样的规定和建筑法是有矛盾的。如果能够接受这个服务合同,必须要有所谓的资质。如果在大陆没有资质的话,承揽合同或者承揽工程业务事实上是违法的,我们质疑服贸协议的有效性和服贸协议进一步的改善。
注册专业互认的机制和自然人有效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在服贸进一步补充协议是有必要的。内资外资方面要立法,保障台湾在大陆投资的权益。两岸之间工程服务和建筑业服务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希望能够参照我们研究的成果,继续签署补充协议,突破潜在的障碍,在彼此合作互惠创新互动,增进彼此项目的管理能力,整合现有的问题,共同提升两岸建筑业的竞争力。我的报告到此结束,谢谢你们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