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层以上火灾难扑救 人大代表:配逃装置
会建设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与朴茨茅斯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等其他内容。会议对上述法规和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在审议消防条例时,有委员认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扑救较为困难,而15层以上的火灾,基本靠市民自救,因此建议增加对单位配置逃生装置的强制规定。
消防条例
增加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在二审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员会对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据了解,修改稿第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有审议意见提出应增加有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增加一项职责规定,即“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据了解,修改二稿第三十条提出,“提倡在高层住宅、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在分组审议中,有委员认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云梯车一般只能伸展到15层,火灾扑救工作较为困难;15层以上的火灾,主要依靠高层建筑自身的消防系统和消防人员入楼扑灭两种方式,因此建议把“提倡”二字去掉,增加对15层以上的高层建筑逃生装置的强制规定。
另一名委员也表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电梯停开、楼梯浓烟隔绝,不少市民只能选择向上走,到达天台等待救援。但现实的情况下,很多高层的天台门锁已被锁死,变成了私人的屋顶花园,不利于市民逃生。“越高档的小区越严重,建议增加对天台消防通道的管理。”该委员称。
社会建设条例
细化城乡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度 减少社区考评
昨日,《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常委会上进行三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智斌表示,有审议意见认为,草案修改稿对职业教育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应结合珠海发展实际充实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家和珠海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补充规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逐步提高职业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构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
另外,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实行城乡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度。有调研意见提出,当前珠海市社区承担了大量行政事务,并需要经常应对各种考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发挥社会建设载体和着力点的作用,建议条例对此予以规范。
法制委员会认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度要紧扣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进行,并对考核评比有所限制,建议把该条例补充修改为“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社区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实行社区行政管理事务准入制度。减少对社区的考评评比,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负担。”
同时,鉴于减轻社区行政事务的压力,还需要增强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因此建议补充规定“加强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整合资源,提高镇、街道办事处服务辖区居民的水平。”
生态文明促进条例
将国家考核指标体系上升为法律规范
在昨日召开的会议上,市人人常委会对《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据了解,在一审的基础上,法工委开展了多项调研论证工作,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轮修改。
记者了解到,草案共分为八章,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内容分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管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态人居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机制”六章。有审议和调研意见认为,草案的整体框架结构安排缺乏依据,系统性组不足,主要章节之间内在逻辑联系不强,应该进一步论证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环保部于2013年5月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试行)》(以下简称国家考核指标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指标划分为“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五个方面。此外,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也采用了相同的体系。 “条例作为保障珠海市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的法制体系,体系结构与国家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本市规划保持一致,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主体内容重新划分为“功能分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六章。
王智斌认为,修改调整后,草案的体系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一是具有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系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形成了内容完整、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二是通过立法,将国家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本市规划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保障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的开展,增强条例的现实意义。
增加低碳经济 形成体系化生态经济制度
据了解,《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相关内容。有审议意见提出,该章大部分条款为清洁生产方面的规定,内容不完整,应当予以调整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生态经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不限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将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整合为一条,并对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此外,增加产业导向、优化产业布局、生态园区建设、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内容,形成体系化的生态经济制度规定。
在生态环境方面,有审议意见提出,应当完善草案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并补充水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整治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一条水环境保护规定,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合理用水、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等内容;二是根据现有经济技术政策,完善固体废弃物处理的规定;三是补充完农村环境整治的规定。
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考核指标以及本市规划均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建议增加“生态文化”一章,将宣传教育、绿色政府、绿色消费等内容在补充完善后调整到该章,并增加树立生态理念和意识,建设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社会参与,行业组织作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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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还召开了主任会议第27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草案表决稿)》、《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表决稿)》和《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将前三项法规或决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将《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交由法制委员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下一次召开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南方日报记者 罗文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