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电梯强制“退休” 使用单位将被罚款30万元

提要:今后,符合“病退”条件的电梯仍然坚持“上岗”,使用单位将被处以30万元罚款。电梯是与公众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特种设备,截至目前,深圳的电梯数量已经超过8万台,然而近期频发的一连串电梯事故让人担忧。

  来源:深圳之窗

  今后,符合“病退”条件的电梯仍然坚持“上岗”,使用单位将被处以30万元罚款。《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昨天获市人大常委会议通过。

  “带病”电梯要强制“退休”

  电梯是与公众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特种设备,截至目前,深圳的电梯数量已经超过8万台,然而近期频发的一连串电梯事故让人担忧。

  国内老旧电梯缺乏退出机制,《条例》一项重大创新是建立电梯安全估评制度,要求自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已满15年的,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电梯必须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结论应作为修理、改造、报废或者继续使用电梯的依据。

  经过评估符合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要强制“退休”。符合报废条件仍然坚持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将被处以30万元罚款。

  电梯每15天要进行一次保养

  《条例》对电梯的保养维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记录存档;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自收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之时起30分钟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等。

  事故使用单位应垫付费用救治伤亡者

  针对电梯使用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而且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条例》设置使用单位“首负责任”的规定,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条例》也给予明确,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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