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伤人 使用单位担首负责任

提要:今年以来,深圳电梯事故频发,引起市民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担忧。该条例实现制度创新,明确规定使用单位承担“首负责任”,即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来源:深圳晚报

  今年以来,深圳电梯事故频发,引起市民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担忧。昨日,《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表决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现制度创新,明确规定使用单位承担“首负责任”,即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使用单位应及时救治伤亡人员

  由于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往往事故发生后,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对于非单一主体的使用单位,如何明确责任主体?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借鉴广州、东莞等地在全国率先试行的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就承担“首负责任”,即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同时,为了明确使用单位多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避免相互推卸责任,草案修改一稿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作出规定,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运营安全负责,场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创新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为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条例借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管理办法,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单位暂停受理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对个人暂扣作业人员证,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其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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