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叫停车位转让
市民黄先生花费13万多元从同小区住户张先生手中购得车位,却遭业委会以“车位由业主共有”为由拒绝。近日,禅城法院审理认为,该车位使用权转让合法有效,业委会的做法不受支持。
案情:车位转让两次,业委会提异议
2012 年5月,市民黄先生从同小区住户张先生手中购得一露天停车位,转让金13 .2万元,该车位是张先生此前从开发商手中购得。这一转让引起了业委会的不满, 不久黄先生被业委会告知,该车位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收回该车位使用权。
随后,黄先生不得不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转让款。庭审中,黄先生出示了一份《关于××小区北门东侧空地使用问题的意见》,证明该车位所占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小区业主同意,任何人无权销售该车位。
被告张先生认为,该车位的使用权是其在开发商处购得,虽然没有登记,但已经向开发商支付相应转让对价,且已签订合同。况且,他和黄先生同属该小区业主,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具有和其他业主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且开发商并没有限制该车位不能再次转让。
开发商作为第三人表示,该车位所在地已经被规划用于修建停车位,并未计入业主公摊,不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绿地,因此开发商有权合理转让。
禅城法院调取了该小区发展规划图和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开发商的转让及张先生的转让均合法有效。因此,业委会反对无效。
说法:小区内车位要先满足业主需要
记者从禅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涉车位权属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办案法官介绍,住宅小区车位一般分四类:
1、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成本中,则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
4、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不计入公摊,可租售给业主使用。
而 关于小区内停车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也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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