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误入安装中的电梯 摔成九级伤残获赔10万
提要:负责大厦空调通风工程的王师傅误入未锁的电梯检查门,不慎坠入电梯井,造成双腿骨折,王师傅将电梯公司及建设公司告上房山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电梯公司赔偿王师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3753万元,建筑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负责大厦空调通风工程的王师傅误入未锁的电梯检查门,不慎坠入电梯井,造成双腿骨折,王师傅将电梯公司及建设公司告上房山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电梯公司赔偿王师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3753万元,建筑承担补充责任。
王师傅诉称,2010年9月,其负责某在建中的大厦的通风空调工程。某日下午,王师傅从大厦二层的一个电梯检查门坠入地下二层的电梯井,造成双腿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王师傅认为,电梯检查门没有锁闭,也没有任何警示是造成自己受伤的原因。电梯公司作为设备供应商和安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公司和建设公司辩称,安装施工中的电梯本身就是不安全的环境,堕入井道完全是王师傅不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乏安全意识造成的,事故责任应当有王师傅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电梯安全门无法锁闭,又未安装警示灯,导致王师傅不慎坠入电梯井内受伤,电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公司系大厦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发现安全隐患后,并未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因王师傅系施工人员,其应对施工工地安全有相应的预见水平,因疏于防范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也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