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增设电梯权从应然走向实然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温州市某小区多位住户告诉记者,因上下楼不便,20户住户从2009年开始申请,想在大厦消防楼梯位置“安装”一部电梯。为此,居民们跑了三年多,还是没音信。日前,住户“实在等不下去了”,在没拿到批文的情况下,自行开工建电梯井,却遭执法部门强行拆除
按照目前的工程技术条件,在老楼房上安装电梯已经不难了。同时,在既有住宅上增设电梯,对于解决住户特别是年老体弱住户上下楼的不便,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而且整栋楼的价值也将得到提升。因此,很多居民对于增设电梯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
其实,增设电梯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固有权利。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就包括了增设电梯权。增设电梯不仅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旧住宅改善办法,更是居民满足日常需求,实现房屋完整物权的充分体现。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跑到现实生活中,怎么就走样了,变得难以实现了呢?
我们应该认识到增设电梯涉及众多业主的利益和安全,所以要成功地增设电梯确实需要符合很多条件。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加装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次,业主们要解决电梯建设的资金问题。该小区住户通过努力具备了前两个条件,可是他们却被难在了最后一个条件。
安装电梯还要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和消防的规范、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这就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市政园林、消防、安全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协调。如果没有得到这些部门的批复,自建的电梯就将被认定为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违章建筑。
表面上,小区业主在没有拿到批文的情况下自建电梯,确实涉嫌违法。可是,他们的违法是建立在经过了三年合法申请,没有音信的前提下,可谓是无奈之举。而当地相关部门至今对于该事件的答复却是“目前苦于审批没有政策依据”。
面临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政策依据显然不能成为理由。面对群众的合法申请,逃避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没有现成的办法、程序、“政策”来实现群众合法权益时,有关部门应该发挥为民服务的能动性,尽快制定出合理的标准、程序,引导群众安全合法地增设电梯。如果公民的合法、合理的诉求不能通过正规途径满足,那么就会用一些非理性甚至较为极端的方式来实现。
十几天前,就在这个小区,一位78岁的阿婆护送老伴去医院看病,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脑部出血,不幸逝世。如果小区有电梯,恐怕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可惜历史不能假设、改写,但是我们是否应该在血的教训面前得到一些启示呢?各地应以此为戒,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建立起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包括界定增设电梯的主体;规范筹措资金的渠道;建立并公示规划审批、安全鉴定、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手续;电梯运行、维修规则。这样才能担负起为民执法的职责,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