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访雷士阎焱:索要期权是否行业潜惯例

阎焱和林和平,都是赛富基金的合伙人,都是雷士照明的非执行董事。阎焱此次提出的“合伙人拿董事期权是行业惯例”,“赛富基金在投资多家企业中都有期权”,继而引发业界热议。

  雷士照明事件又出现新变化。7月29日,雷士照明(02222.HK)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指称:阎焱(微博)在2006年投资雷士照明时,和林和平一起,向前董事长吴长江(微博)索要了3%的期权;此外,赛富亚洲基金(以下简称“赛富基金”)在雷士照明的两家关连公司,有15%-20%的股权。

  阎焱和林和平,都是赛富基金的合伙人,都是雷士照明的非执行董事。阎焱,在之前多次指责吴长江的关联交易行为。

  8月3日,阎焱致电本报记者,对上述职责一一回应。对于3%的期权,阎焱称,这部分期权是公司给高管、董事的激励,其他董事拿了,所以他才拿;这部分期权,也并非归他个人所有,而是按照之前的约定,与他的LP(有限合伙人)分享。此外,阎焱承认赛富基金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并表示,他对于吴长江的看法,不是说不可以做关连交易,而是应该规范和透明。

  阎焱此次提出的“合伙人拿董事期权是行业惯例”,“赛富基金在投资多家企业中都有期权”,继而引发业界热议。记者综合各方面了解到,这种现象在业内的确存在,但并不是特别普遍,总体说来,类似的现象中,美元基金多发于人民币基金,美元VC多发于美元PE。

  阎焱:拿期权是商业谈判的结果

  2006年上半年,吴长江焦虑的四处找“钱”。此前,他以1亿元的代价,换回另两位雷士照明创始人的股份,因此雷士照明陷入极度缺钱中,他找到赛富基金时,雷士照明都快要断粮了。

  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赛富基金向雷士照明注资2200万美元,占股35.7%,略少于吴长江的41.8%。这个价格下,相当于给雷士照明的估值是6160万美元,是雷士照明当年利润的近9倍。

  当时的吴长江筹的是救命钱,为此,他接受过比这成本高得多的融资,相比之下,赛富基金的开价简直可以称得上厚道。于是,他颇为爽快的答应了赛富基金的种种附加条款。正是这些条款的存在,为后来吴长江与赛富基金一季接一季的争端,埋下伏笔。

  首先,赛富基金附加了一个购股权(warrant)。2008年,当时雷士照明引进高盛亚洲时,赛富基金用此购股权跟投了。这次募资后,吴长江的股

  权为34.4%,退居公司二股东,赛富基金持有36.05%而变为大股东。此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吴长江都只是雷士照明的二股东。

  阎焱简单解释:“我们投资时跟公司谈,我现在投你,按照5000万的估值投;同时我们约定,三年以内,你再引进投资,我要有个跟投权,并约定好估值和跟投权限,比如我有权利按1.5亿的估值跟投5%。这往往有时间限制,比如三五年以内。”

  一般来说,约定的估值1.5亿,会高于前一轮的估值,且往往低于后轮投资的估值,这样前一轮投资者才有动力行权。

  另外两个条款,则是吴阎新一轮争端的关键:阎焱和林和平分别要了董事期权;赛富基金有权在吴长江及其关连人成立的其他公司,占有股份,并约定了股份的比例和价格范围。

  2010年雷士照明上市时,招股书中披露,阎焱和林和平,分别持有2750万雷士照明的股票,这部分股票是购股权中的权益,两者合计,占雷士照明上市前夜2.5%的股份,IPO后稀释为1.86%。

  购股权证是一种由公司发行的长期选择权,允许持有人按某一特定价格买入既定数量的股票,一般发给公司的高管、董事,也有向公司外部人士但对公司有极大贡献的人发放。

  阎焱告诉记者,他和林和平的这部分期权,就是2006年投资时获得的期权,“别的董事都拿,我为什么不拿?除此之外,我没拿过公司一分钱一股股票。”

  再访阎焱:索要期权是行业潜惯例?

  雷士照明招股书显示,其他几位董事,穆宇(时任雷士副总裁)、夏雷(时任雷士副总裁)、许明茵(兼任高盛亚洲董事总经理),也分别持有1000万、53万和50万股票,且都是购股权中的权益。此外,吴长江和另一位股东吴建农,也持有部分因购股权而获得的股票。可以说,雷士照明的每一位非独立董事,都有数额不等的期权。

  阎焱还表示,他和他的投资人(即他的LP)之间有约定,他从投资的公司获得的董事津贴、股票、期权等一切权限,都必须和LP分,分成比例是各拿一半。这部分股票也不例外。

  这个比例,高于基金管理人跟LP之间分carry的比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收益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每年收管理费,另一部分则是基金到期后,私募基金做到了之前约定的业绩,就可以跟LP分享盈利,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分20%。

  不否认关连交易

  雷士照明前后,赛富基金依据之前的合约条款,获得了雷士照明的两家关连公司的股权,其中赛富基金持有圣地爱司(全称“中山市圣地爱司照明有限责任公司”)19.07%的股权,持有重庆恩林(全称“重庆恩林电器有限公司”)16.8%的股权。

  阎焱对此解释:“这就好比你现在要投资一个餐馆,有个菜园给这个餐馆供菜,那这个菜园你也要占股,这个餐馆价值链上所有的环节都投,这才能保证,没有利益输送。这两家公司,我们从不参与管理,连董事会成员都不是。那公司,完全就是被动的股权。”

  阎焱补充说:“这个我们在合同中都写了,我们跟雷士照明就一份合同。高盛亚洲、施耐德电气分别是2008年和2011年投资雷士的,他们来之前都做了尽职调查,这些条款他们都会看到。我们从来没有可以隐瞒过。”

  有一位财务顾问,专门负责帮助企业向PE、VC机构融资,他告诉记者,这是颇为常见的投资条款。“创业者个人的亲戚、亲属成立的公司,要么完全不能同业,要么这样的公司,投资人有优先投资权。而且往往合同中,价格就已经订好,比如,投资金额、价格不能超过多少。”

  但阎焱表示,赛富基金在吴长江控制的其他几家公司,都没有股权,甚至开始都不知道这几家公司的存在,“还是后来媒体报道了我们才知道”。

  这几家公司,分别为香港无极照明有限公司、重庆雷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据媒体公开报道,这几家公司跟吴长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此前,阎焱多次指责,吴长江多次进行关连交易。他指出,吴长江在重庆建雷士万州基金、把雷士照明总部迁到重庆南岸区,并向重庆市政府承诺年销售额100亿元后,得到重庆市政府给予的低价土地和一些拆迁费。吴长江将这些都放入了自己控制的公司中。

  综上可知,一方面,赛富基金控股了圣地爱司、重庆恩林等关连公司,这两家公司都跟雷士照明有业务往来,公司盈利都颇为理想;另一方面,阎焱又多次指责,吴长江进行其他关连交易,而赛富基金在另几家公司中,又没有股权。这样,是否有厚此薄彼之嫌?

  阎焱强调说:“从我们的观点来说,关联交易,不是不能做,是可以做的。而是说,必须是透明的,价格必须是市场的公允价格,必须经过独立董事批准。老吴(吴长江)在通过雷士照明搬迁,从政府那拿地,再自己开发房地产,都是背着董事会进行,这个才是他最大的问题!”

  索要期权是行业潜规则?

  除了雷士照明,阎焱还承认:“我们在投资的其他绝大部分公司中,也有期权。这是行业惯例。”

  这一句话,激起了业界的热议:投资人问投资机构要期权,真的是行业惯例吗?

  杰睿投资董事桂曙光告诉记者:“我在2007年看过几份赛富基金的term sheet(投资协议)。里面是标出,要给赛富基金多少股权,还有额外给投资人董事一些。这相当于创始人不但要拿股权给投资公司,还要给投资公司派出的董事,还要给公司高管。给基金合伙人的股权基本都是1%。但这不是行业通则,除了赛富,我没看到其他家基金这么做。”

  桂曙光分析说:“这个股权是很正常的事情。阎焱也并不是说你必须给我,不给我就不通过。这个是可以谈的嘛。他们是把这个写在投资协议里的,你如果同意就签,不同意就再谈——减少点行不行?你不同意,那可以不给他。如果之前阎焱说‘你不让我投,我就不投你’,那是不合理不道德的。但如果你和阎焱谈了,而且最后选择了阎焱,那现在跳出来太不地道了。”

  另一位创业者,曾因募资而接洽过多家投资机构,他告诉记者:“问创业者要期权,给投资机构的派出董事,并不是赛富基金都独有的条款。比如,红杉、IDG都有过。它们不是给所有创业企业,都有这样的条款。比如红杉会考虑是不是完全有主导地位,会看这个企业是不是不规范,如果有不规范,就会提出比较苛刻的条款。”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合伙人沈南鹏(微博)坚决地否认了这种说法:“我们完全没有。”

  记者亦就此事询问了IDG资本的合伙人熊晓鸽(微博)和章苏阳。截至发稿时,都未有得到两位的回复。

  有两位财务顾问都告诉记者:“这样做的基金不多,但肯定不是只有赛富,其他不乏知名基金也要,不过不一定是要期权,有直接要股权,或者拿干股的。”

  一位财务顾问总结:“总体说来,美元基金这样做的比人民币基金多;很多人民币基金的投资条款都很简单,没有这样的条款。PE项目比VC项目容易要股份些,被投资企业的规模小时,往往是基金的议价能力强。”

  两位律所合伙人都指出:“投资人问企业家要股份,这件事并不违法。另外,投资人跟他的LP往往有约定,你在企业收到的各种费用和报酬,包括期权,都应该跟LP分。如果不分,就是违反跟LP之间的合同。”

  而一位VC机构合伙人则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个企业正在美国路演,箭在弦中不得不上市时,公司创始人突然接到一个投资人董事的电话,“某某某,你必须在亲友股中给我安排多少股。你不安排,你上市这个字我就不签。”

  所谓亲友股,是企业在境外IPO时,创始人可以要求投行留部分额度给他的亲友,股价跟发行价一样。一般这一额度不超过发行总额的10%。当股市处于牛市时,新发行的股票往往上市就涨,买入后在上市首日卖出,可以一次性赚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更多。这位投资人董事索要的亲友股,占到整个亲友股相当的部分。最终,企业创始人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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