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提要:(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附件:“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量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6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 实行能耗定额和级差电价,全市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降低12% 节约97.06万吨标准煤


  三、“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为目标,以建设宜居城市、健康城市为方向,着力建设创新驱动、市场拉动、政策推动的建筑节能发展格局,大力发展低碳建筑和绿色建筑,提高建筑用能系统与用能设备效率,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进一步强化政策调控,完善市场推进机制,推进建筑能耗计量与统计工作,加强市场监管;增强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降低能源与其他资源的消耗,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健康、快速、持续与和谐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创新驱动、市场拉动、政策推动并举

  加快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体系、材料部品、施工技术、智能管理、宏观政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程试点、示范推广,提高我市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筑节能理念和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创新,以技术进步和新产业的形成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

  增强政策调控力度,建立建筑能耗计量收费和消费者付费、超定额高价付费的利益机制,促进行为节能。释放对节能建筑、节能型用能系统和设备、可再生能源、节能运行管理技术的市场需求,调动建筑投资人、使用人、管理者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拉动建筑节能材料、技术产业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地方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经济政策体系。继续实施各区县、各部门建筑节能发展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完成建筑节能指标和任务的绩效考核。

  2、区县统筹、部门促进相结合

  建筑节能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原则。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无论产权单位隶属,统一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力争使老旧小区的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管网更新、电线入地、绿色照明、景观治理等改造项目同步实施,聚集资金,减少重复扰民。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电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任务指标全部下达给各区县,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各区县政府要站在实现本地区绿色发展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高度,动员全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和市国土局等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标准和保障促进政策。教育、卫生、旅游、商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

  3、提高建筑节能标准与加强节能运行管理相结合

  进一步修订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系统的控温计量功能、供热热源和管网的效率,充分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降低建筑物的设计能耗水平,强制推广建筑遮阳制品和太阳能光热系统。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管,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完善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节能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能耗计量、监测的技术手段,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动态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管理制度,促进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加强节能运行管理。

  4、推进重点专项工作与规范市场相结合

  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农民抗震节能农民住宅建设、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等重要专项工作列入市或区县政府实事工程和有关折子工程,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按时、按量、按要求完成。

  加强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淘汰落后的材料、产品和建筑用能技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商业欺诈行为,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加强对公共建筑、供热企业节能运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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