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提要:(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附件:“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量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6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 实行能耗定额和级差电价,全市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降低12% 节约97.06万吨标准煤


  (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强化区县政府统筹和企事业单位的实施主体责任


  北京市有实施节能设计标准以前建成、尚未实施节能改造的普通公共建筑7465万平方米(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产权)、居住建筑7124万平方米。其中80%以上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是各企事业单位的自管住宅,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自管住宅占绝大部分。“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完成6000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约为非节能既有建筑总量的39%,其中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00万平方米。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行区县政府统筹原则。中央财政、市财政的补助奖励资金全部下拨到区县财政。各区县要相应加大财力投入,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公共建筑和自管住宅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向所属区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组织自管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时,负责征询住户的节能改造意愿、筹集和管理节能改造资金、委托方案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招标、办理改造项目审批、委托监理、组织验收等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督促考核。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既有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达到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和普通公共建筑,要进行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温控系统的改造。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要达到本市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屋面、外门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指标。供热计量温控系统的改造要满足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

  3、建筑抗震加固、改建扩建要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既有非节能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实施抗震加固和改建、扩建时,以及公共建筑重新装饰装修时,要一并实施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温控系统改造,统一计划立项,统一设计施工。

  提倡对居住小区进行建筑节能、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的综合改造。

  4、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投资保障机制和融资平台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资金,除公共机构外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可以采用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融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奖励政策。研究和出台利用碳交易、信托、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基金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融资平台。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除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列支外,由市财政和区县承担改造费用。区县承担部分可以通过区县政府、产权单位和住户等多种出资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多种组织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倡由供热企业在进行热源、管网节能改造的同时,出资并组织实施所供热范围内的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倡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承包小区的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及供热运行,承包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与节能管理。供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收益。

  (四)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改革

  进行组织供热资源整合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改造后的燃煤锅炉热效率达到75%,燃气锅炉热效率达到92%,一次热力网热输送效率达到95%,二次热力网热输送效率达到85%。

  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从2010年起,新建建筑及完成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2011年底前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2012年底前完成既有普通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十二五”期间,符合50%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制订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低保户等困难群体采暖费救助办法、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检定费用负担办法等配套政策,妥善解决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保证供热计量收费改革顺利进行。

  制订供热计量的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热计量技术。利用供热计量改革的机遇,强化我市建筑能耗的计量、监测、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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