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建筑业倡仲裁调解纠纷

提要: 由六个建筑业界团体组成的“澳门建筑业发展关注小组”与英国特许建造学会(香港)联合举办“香港与澳门的建议诉讼/仲裁/调解个案探讨及面对当局调查/质询时的应有权利”研讨会,主办方冀在澳推广仲裁、调解机制,以免动辄对簿公堂费时失事。

  由六个建筑业界团体组成的“澳门建筑业发展关注小组”与英国特许建造学会(香港)联合举办“香港与澳门的建议诉讼/仲裁/调解个案探讨及面对当局调查/质询时的应有权利”研讨会,主办方冀在澳推广仲裁、调解机制,以免动辄对簿公堂费时失事。 

  仲裁一审解决

  研讨会昨日下午六时至八时假中华总商会大厦四楼何贤纪念堂举行,邀请到林灼钦律师及赵崇明大律师担任主讲嘉宾,约百人与会。

  赵崇明是本澳土生土长的法律工作者,同时为英国特许仲裁师学会会员。他指出,澳门主要以协商和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调解和仲裁机制的应用并不普遍,调解/仲裁机构规模相对细和经验相对少,仍然有待发展和完善。他解释了诉讼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之处,民事诉讼审讯程序原则上公开,调解/仲裁程序则保密;在耗时方面,诉讼最多三审,仲裁则一审终结。

  调解无需停工

  他亦介绍了面对调查/质询时的应有权利,法律规定,所有人均有权运用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程序及在有关程序的任何阶段中,即使以证人、声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师的帮助,以及获得司法补救;不得因经济资源不足而拒绝实现公正。

  澳门建筑置业商会会长刘永诚受访时提到,建筑工程日趋大型及複杂,在管理、施工方案、材料规格上,可能需要承建方、业主方、设计方协调,但许多时候因为各有想法,出现差异,衍生纠纷。若能通过调解机制协调好,令施工工程得以延续,不致受阻。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劳民伤财,亦费时失事,澳门虽有仲裁中心,但较少应用,过往出现问题时亦较少使用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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