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改电又有新政策出台
近日,业内在热烈讨论北京市的地源热泵补贴政策,根据北京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期对外发布的第[2016]103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煤改地源热泵项目支持政策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详见附件一),《通知》明确指出,对于整村实施的农村地区煤改地源热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工程建设投资的50%安排资金支持。
对于以社区统一实施的城镇地区煤改地源热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工程建设投资的50%安排资金支持。补贴政策自对外发布之日起生效。这是北京最近两月来,第二次以《通知》(详见附件二)形式明确对地源热泵项目的支持,奖励补贴力度之大,让地源热泵行业从业人士大受鼓舞。
近十年来北京市地源热泵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 2016年4月,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煤改清洁能源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加大对2016-2020年民用散煤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项目,均按原规模改造工程建设投资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不含供热管线),“煤改地源热泵”项目按工程建设投资5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支持;对于农村地区“煤改气”项目涉及区域调压站(不含)或接气点至调压箱(含)段燃气管线,按工程建设投资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
● 2016年3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规划纲要》指出,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900万吨以内。城六区全境、远郊各区新城建成区的80%区域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建成禁燃区,实现无煤化。加快实施郊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和城乡结合部与农村地区散煤治理,着力加快推进农村采暖用能清洁化,平原地区所有村庄实现无煤化。2020年全市建成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地热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清洁能源体系,优质能源消费比重力争提高到90%以上,可再生能源比重达到8%左右。
● 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推进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在项目建设、产业准入环节,突出总量控制,重点提高用能、用水、用地和碳排放准入要求;在资源能源利用环节,突出利用效率,重点提高建筑系统能效指标和环境设施的环保指标要求;在末端排放环节,突出强度控制,合理确定全市、功能分区、产业园区、社区等不同层面的资源能源限额和排放减量值。
● 2015年7月21日,由北京市地勘局、中国地调局浅层地温能研究与推广中心、北京市地质勘察技术院、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单位共同起草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与《再生水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专家审查。地埋管标准虽然有国标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行业标准,但没有北京市的地方标准。而再生水热泵系统由于起步较晚,至今还没有国家相关标准,这次起草的北京地方标准在全国也是首个。
● 2015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地热和热泵供暖,推进深层地热和再生水、地埋管、余热等热泵系统的开发利用。继续加大燃煤供热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全市清洁能源供热比例超过90%,城六区基本实现清洁供热。在远郊区县乡镇及农村地区重点发展小型清洁供热设施替代现有燃煤锅炉,推广应用电采暖及太阳能、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
● 2014年8月1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对重点公共建筑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能耗低的标杆建筑和超限额高能耗建筑及其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促进高能耗建筑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效率。凡北京市开展的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均可以获得民用建筑节能补贴和奖励。对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13年9月12日,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委、发改委、住建委等8个委办局联合发布《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指出,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因地制宜开发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引进外埠清洁优质能源,努力构建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为辅的清洁能源体系。全市新建项目原则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 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决定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推动北京市地热能的开发和热泵系统利用。具体到各个领域,新建的再生水(污水)、余热和土壤源热泵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30%的资金补助;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50%的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对热泵系统给予50%的资金支持。
● 2008年10月1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京国土热[2008]531号),对所有在建、拟建的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做出具体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5月23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实施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7〕887号),对热泵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做了说明。对已建成项目单独进行热泵系统改造的,热泵系统作为单独项目进行申报。其中:对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热泵系统,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热泵项目由项目所属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007年1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地源热泵项目的申报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的说明》,对项目申报程序的说明、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项目勘查评价报告、勘查评价人员及单位的要求做了进一步说明。
● 2006年5月31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九委(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京发改〔2006〕839号,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改地源热泵项目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2016]1038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实现本市煤改清洁能源项目支持政策全覆盖,按照《北京市2016-2020年加快推动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京发改[2016]664号)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煤改清洁能源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2016]64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煤改地源热泵项目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以整村实施的农村地区煤改地源热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工程建设投资的50%安排资金支持。
二、以社区统一实施的城镇地区煤改地源热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工程建设投资的50%安排资金支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能源处 孙璐; 联系电话:66415588-0154)
附件二:关于加大煤改清洁能源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京发改[2016]643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落实燃煤压减各项重点任务,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加大对2016-2020年民用散煤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具体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对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项目,均按原规模改造工程建设投资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不含供热管线),“煤改地源热泵”项目按工程建设投资5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支持;对于农村地区“煤改气”项目涉及区域调压站(不含)或接气点至调压箱(含)段燃气管线,按工程建设投资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煤改LNG/CNG”项目配套燃气场站及燃气管线工程,按工程建设投资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
二、对于“域外引热”配套供热支干线(主干网至换热站[含])工程,按工程建设投资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
三、由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新城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在完成决算且运行时间超过十年后,方可享受燃煤清洁能源改造政策。
四、实施煤改气、煤改LNG/CNG的锅炉要加装超低氮燃烧设备,进一步降低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