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提要: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建筑外窗的生产、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外窗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生产外窗产品,其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外窗生产单位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出具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建筑外窗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外窗施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筑外窗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内容应包括型材品种、开启方式、玻璃配置、断热桥构造、规格尺寸、外观以及文件资料、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各类检验报告)等。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外窗施工的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对本市建筑外窗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