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使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规范本市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使用的民用建筑外窗(不包括建筑幕墙的开启扇)。
第三条建筑外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建筑外窗应优先选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窗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与产品。鼓励采用附框安装节能建筑外窗。鼓励推广应用建筑遮阳一体化窗、标准化窗和系统窗。
第四条鼓励采用复合材料等新型材料制作的附框。
工程采用钢附框的,其钢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钢材表面必须进行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得小于25μm,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第五条建筑遮阳一体化窗使用的产品,其性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
的建筑遮阳一体化窗,其遮阳产品的机械耐久性能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内置遮阳中空玻璃
制品》(JG/T255)规定的5级;
2、其余建筑遮阳一体化窗所使用的遮阳产品,其机械耐久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遮阳通用要求》(GB/T274)规定的3级;
3、帘体为金属材料的遮阳产品,其盐雾试验时间不应小于480小时;
4、帘体为织物面料的遮阳产品,其帘体面料的耐光色牢度不应低于6级。
第六条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
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
方法》(GB/T7106)规定的q1≤1.5m3/(m h),q2≤4.5m3/(m2 h)。
第七条建筑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当符合附表1的规定。
第八条建筑外窗应使用中空玻璃,单空气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双空气层中空玻璃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室内侧和室外侧玻璃厚度均不应小于5mm。
建筑外窗使用的玻璃,其厚度与最大许用面积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
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及附表2的规定。
中空玻璃的最小装配尺寸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及附表3的规定。
第九条窗框型材截面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隔热铝
合金推拉窗不应小于80mm,平开窗不应小于55mm;
2、铝木复合推拉窗不应小于90mm,平开窗不应小于55mm;
3、多腔体塑料、铝塑复合推拉窗不应小于85mm,平开窗不应小于60mm。
第十条建筑外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主型材的,平开窗可视面最小壁厚不得小于2.5mm,推拉窗可视面最小壁厚不得小于2.2mm。
第十一条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
、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表面处理层厚度应当符合附表4的规定,其它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和《铝合金门窗》GB/T8478的规定。
第十二条铝合金外窗的主要受力杆件型材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其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得小于1.4mm。隔热铝合金型材不应使用PVC隔热条。
第十三条建筑外窗所用各类密封胶
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条、氯丁橡胶条、硅橡胶条等,不得使用纯PVC密封胶条。
推拉窗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不得使用非硅化毛条或非硅化加片毛条。
镶嵌玻璃
用密封胶应使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和含有白油成分的硅酮密封胶。
第十四条建筑外窗所用五金配件应当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安装滑撑、铰链(合页)时与窗框扇连接处必须内衬3mm衬板。所有外露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采用镀锌螺钉。窗框扇用角码应采用尼龙、铝合金等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组角时必须使用组角胶和断面防渗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外窗工程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实施过程中督促检查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建筑外窗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