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卧室供暖温度不低于18℃ 较以前16℃提高2℃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冬,按照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较以前烟台市区合同约定的16℃提高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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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10月19日讯(YMG记者 孙致霞)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冬,按照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较以前烟台市区合同约定的16℃提高了2℃。
据介绍,《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采访中,烟台市供热燃气管理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条例》配套出台的释义,达到18℃室温标准是有条件的,至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应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关于“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我省有关城市室外设计温度做了规定,如青岛-5℃,烟台-5.8℃、济南-5.3℃,德州-6.5℃,东营-6.5℃。
另外,如果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市供热燃气管理处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上午7点-10点,下午3点-晚上9点,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供热单位应在15天测温3次,首次应在24小时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