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安徽事业部为5000万土地款行贿

提要:由于资金压力,时任绿地集团安徽事业部董事长石某(另案处理)便找到张吉林帮忙,并委派时任安徽事业部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丁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吉林商谈。法院方面查明,绿地方面为了表示对张吉林的感谢,拿出120多万元以支付材料款的方式把钱给张吉林买车。

  罗韬

  [正是这两年坚定实行事业部制,才有了绿地今天的业绩增长。但是由于每个事业部均为独立法人,因此也造成了各事业部之间协同效应较少、分权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的出现]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份公开的安徽省望江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安庆城投公司原董事长张吉林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主要原因是其收受上海绿地集团安徽事业部121万贿赂以及其他贿赂。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此事采访绿地集团,绿地方面称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上述事情的起因在2008年,当时安徽省安庆市政府和绿地签订了《关于建设安庆市中心商务区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要求,上海绿地集团需预交土地挂牌履约金。但是因受金融危机影响,银行信贷紧缩,融资困难,绿地集团无法交齐土地保证金。

  由于资金压力,时任绿地集团安徽事业部董事长石某(另案处理)便找到张吉林帮忙,并委派时任安徽事业部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丁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吉林商谈。张某某答应从城投公司借款为绿地集团解决资金缺口。

  后经法院查明,张吉林个人决定从城投公司拆借资金5000万元给绿地安徽事业部,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期限为30日,用于绿地集团与安庆市合作项目的土地补偿金。并在2008年1月25日,张吉林分1000万元和4000万元两笔转到绿地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在2009年9月23日、10月27日和12月3日,绿地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分三笔将5000万元陆续归还。

  虽然上述约定时间为30日,但是最后的还款却超过1年半的时间。张吉林是怎么做到的呢?

  法院根据城投公司财务记载,借出的5000万元,会计科目由“其他应收款”改成了代建房“预付账款”。石某作证称,当时,是他找张吉林商量从城投公司以预付工程备料款的形式借款5000万元。

  到了2008年11月,安庆城投公司财务主管王某拿着两份“城投·水岸花都”代建合同到计财部,要求将5000万元借款记账科目调整为“预付账款”。王某向办案人员解释,2008年11月份,市审计局审计时提到绿地集团5000万元借款没有及时追回,可能造成呆坏账。张吉林听说后,对他说5000万元是预付款,不是借款,有代建合同,让他交给会计。

  安庆市政府官网显示,“水岸花都”是东部新城建设占地后给被拆迁居民建设的回迁小区工程,由绿地建设。

  通过上述手段,张吉林出借给了绿地安徽事业部5000万。

  法院方面查明,绿地方面为了表示对张吉林的感谢,拿出120多万元以支付材料款的方式把钱给张吉林买车。

  法院查明,当时这笔钱其实是从50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中出的,占到利息额的5%。当时绿地签订了一个虚假的材料采购合同,将款转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转款给张吉林,除去税款及相关费用,张吉林实际到手121万元。

  对此,张吉林在庭审中辩解起诉书指控其挪用公款罪不成立,认为5000万系企业间的拆借行为,当时有客观原因公司领导会议开不起来未集体研究,但其在单位里进行了口头通报,也向市分管领导口头汇报,因此不是其个人决定,其也未就此谋取个人利益。

  对此,法院认为张吉林将城投公司5000万元借给绿地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是否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均不能否认系其个人决定这一客观事实,虽未事先约定,但事后实际获取了个人利益,属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曾任职绿地安徽事业部的石某和丁某,法院还将另案处理。

  绿地集团的房地产业务采用了事业部制。按区域划分,如在上海的事业一部、事业二部,以及西南事业部、西北事业部、中原事业部等。绿地集团董事长张玉良曾指出,事业部制、企业架构的扁平化,有利于绿地办事效率的提高,在做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相对简单的层级结构和流程能够快速达成决策,减少了时间及人力成本,有利于对机会的把握。正是这两年坚定实行事业部制,才有了绿地今天的业绩增长。但是由于每个事业部均为独立法人,因此也造成了绿地集团各事业部之间协同效应较少、分权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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