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程序简化
银监会14日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简化上海自贸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管的准入方式,同时在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上给予自贸区内银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
《通知》对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简化了事前准入,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在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上,《通知》给予自贸区内银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区内机构和区外境内机构的试验区业务定位与发展重点,积极向总行争取必要的差异化支持,包括: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在遵循总行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权试验区业务归口管理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独区内或境外平盘授权等。
《通知》提出,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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