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 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本市制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利润、税金和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构成。《办法》要求,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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