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深圳处理违建可作善处小产权房镜鉴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披露,深圳市长许勤于2013年12月30日签发第261号政府令,发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根据媒体报道,按照这个实施办法,原村民拥有3栋以内违建可通过补缴地价及罚款,进行处理确认;非原村民的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确权,符合相关条件的甚至可转商品房。这被舆论解读为深圳的违建处理“小心翼翼地撕开了一道口子”。

  深圳的违建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实际上本次也非深圳官方首次拿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围绕违建,早在1999年3月和2002年3月,深圳就曾相继出台《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9年5月,深圳市人大又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几次三番出台办法,说明了深圳官方解决问题的决心,同时也充分显示了问题的复杂与困难。

  深圳解决违建难在何处?和其他许多城市一样,深圳的违建有利益驱动的共性,但也自有其特殊之处。很大程度上,深圳的一些违建是“农村城市化”的产物,在改革之初,深圳的城市化刚刚起步的时候,由于政府缺乏资金,容许不久前还是农民的市民自己盖房自住或出租,不但解决了生存,也推动了深圳土地的城市化。从深圳发展的历程看,其经济模式必然会产生城中村,尽管手续不全,但这些房子对深圳的原始经济发展的作用无法抹杀。

  尽管存在这样一种深层次原因,但客观地说,经过早期的发展,深圳的违建的确是愈演愈烈。根据此前调查成果,1999年深圳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约为10万栋,今年这个数字则增加到了40万栋,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总面积达到了4亿多平方米,占到了深圳市全部土地面积的一半。按照专家的说法,此种局面如不改变,“深圳市政府未来将面临‘无地可用’的困境。”

  困境逼着深圳下定决心解决违建,而历史遗留因素又不能不让人慎之又慎。因为违建的规模庞大,一旦处理不好,其隐藏的社会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几经抉择,现在出台的办法可以说体现出了现实主义的智慧。

  在新的办法中,“区别对待”无疑是最大的亮点,既有范围内的确权住房符合条件可领房产证的宽大,也有“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违法建筑的,除依法拆除、没收等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严厉,可以相信,只要实施得好,应该能够有效地消解相当部分的阻力。

  富有意味的是,深圳的这个消息一经发布,就有一种解读认为,深圳即将为小产权房确权。针对这一解读,专家已经给予了澄清。从土地性质分析,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而深圳经过城市化,随着原来的村民转为市民,土地也由原农村集体所有全部转为了国有,在这个意义上深圳不存在小产权房。

  深圳要处理要确权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历史遗留违建,不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做这种区分不无作用,但如果不在土地的性质问题上作过多的纠缠,是否也应承认二者仍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不难发现,二者具备一个最重要的相同点,即曾经都不合法。既然存在这样的相似性,深圳处理违建能否为全国善处小产权房提供借鉴?

  小产权房规模之大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数据,其牵涉的人数之众利益之大问题之多则众所周知。一方面,拖不是办法,势非解决不可,另一方面,一刀切几无可能,区别对待似乎是唯一的出路。前不久两部委叫停小产权房,称“坚决拆一批”,态度足够严正,但又何尝不是在区别对待,否则为什么不说全部拆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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