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4类历史违建可转商品房

http://news.dichan.sina.com.cn南方日报作者:杨磊 李斌2014/1/16 12:20:04 新浪地产

  非原村民盖房、房地产开发建筑不予确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建将拆除……昨日发布的市政府公报透露,《〈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4月1日起实施,4类历史违建将在接受处罚、补缴地价的情况下转为商品房。

 历史违建可转商品性质4类情况一览

  《办法》指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初始登记后,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仅有以下4类情况,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1. 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违建在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转为商品房时需按公告基准地价的10%补缴地价;

  2.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缴纳地价;

  3. 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地价;

  4. 已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的,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房产开发项目不纳入确认范围

  据悉,此次纳入处理确认范围的违建包括住宅类、生产经营类等六大类,而住宅类历史违建必须是原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违建,或者是区政府、街道办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用地上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办法》特别强调,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和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违建(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均不予处理确认。

  为进一步明确确认范围,《办法》指出,如果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比如房屋处于泥石流、山体崩塌等灾害危险区的;或者房屋压占了道路红线,影响了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整体布局等情况,将依法予以拆除。

  《办法》还特别规定,历史违建申报人为原籍在深圳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其在原籍所建的历史违建,仍适用原村民相关处理规定。

  据悉,历史违建拿到《确认决定书》必须同时具备六项条件:历史违建首先不属于拆迁或没收房,没有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其次,申请确认当事人,要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已经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且已按照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求补缴地价;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并已交清鉴定费用;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并已交清相关费用;已提交相应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原村民无超建搬迁时将受照顾

  《办法》指出,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在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时进行补偿。

  其中,已办理商品房房产证的,按照国家、省、市对商品性质房地产的补偿标准执行。如果被搬迁人为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按照深圳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实施产权调换;如果被搬迁人为非原村民、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已按规定办理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建筑物给予重置价补偿,用地按原处理确认补缴的地价款扣减处理确认后已使用期限相应地价款给予补偿,如原处理确认时免缴地价的则不再给予用地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办法》还提出,对原村民所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政策、无超建或者无一户多栋情形的住宅类建筑,在实施相关改造、搬迁时,应当给予政策优惠: 未达到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政策最高控制标准的,依法实施产权调换时,允许在补足建设成本的前提下按照最高控制标准进行产权调换;采用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实施补偿,被搬迁改造建筑物建筑面积低于改造、搬迁相关决定发布年度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基准计算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再结算差价。

 ■链接

  住宅类历史违建处罚补缴地价标准

  1. 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元罚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2. 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3.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部分,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处罚及补缴地价标准

  1. 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20元,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

  2. 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20元,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关键词: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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