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2万平米以上新建筑 都得建雨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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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管有明)早在2011年,苏州就已率先建立了全国首个节水型城市群。但苏州的节水管理工作并没有就此止步。记者从水利部门获悉,又有一部法规,即《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办法(草案)》近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跟以往相比,无论是在管理的范围还是具体的措施上,苏州的节水管理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根据这份《办法(草案)》规定,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居住区及其它民用建筑配套建设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每1万平方米建设用地宜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此外,这份《办法(草案)》还规定,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采用节水灌溉设施。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逐步禁止绿化、环卫等使用自来水。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等等。其中,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新增的。而对于新建建筑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原先的要求是规划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而这次调整到了2万平方米以上。

  我市对节水管理工作一直比较重视。据悉,市政府于2006年、2010年先后颁布实施了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特别是2010年3月22日开始实施的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节水评估等内容,以及节水“三同时”(即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其相关职责。但是,节水“三同时”管理不仅涉及立项审批、设计、审图、施工许可、工程质监、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等环节,而且涉及发改、规划、住建、水务等多个部门,现有的法规并没有对上述部门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规范和说明。

  这次《办法(草案)》中,从项目立项就开始明确节水要求,建设单位要做节水措施方案,用水规模较大项目须进行节水评估后并通过审查方可立项。此外,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也进行了把关,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同时进行验收,配合最后的验收备案和供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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