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口头退房被告 向房东赔偿部分损失11万元

退房口头通知,房东称没收到。房客已搬走八个月,被告上法庭索要租金。昨日,双方在惠州中院民一庭达成调解,被告同意支付11万元租金,了结此案。
调解现场,房东老张介绍,2011年7月2日,他将厂房租给了一家工艺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租赁期为3年。但从2012年8月起,该公司再没支付过租金给老张,8个月下来共拖欠租金16.67万元。
今年3月14日,老张委托了律师向对方发出催收所欠租金和预付一年租金的《律师函》及催收通知,但对方均未作出答复。
协商无果下,老张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暂计至2013年5月,以后的租金另计。
对此,工艺公司表示,公司已于2012年8月1日搬走,没必要再支付租金,搬走时曾经电话通知过老张。公司代表称,“10万元的押金没有要回,当作对老张的违约赔偿。”
但房东老张表示,公司退租情况,他不知情,没收到通知。
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杰是该案的二审法官,郑杰介绍,仔细阅读卷宗后,他认为双方的争议在于被告搬走后,合同是否解除。
公司称搬走的时候,电话通知了老张,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对此,郑杰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被告称口头通知过对方,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也表示没有收到通知,因此不能认作合同已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
同时,郑杰表示,老张在发现被告违约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郑杰劝解双方和解,不要坚持打官司。昨日,双方听从法官的建议,被告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原告老张愿意将租金打5折。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将10万元押金抵扣租金后,再一次性支付原告11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的租金、水电费、保证金等问题,就此全部结清,双方合同解除。
[法官提醒]
财产交易要有书面文字
结案后,主审法官郑杰提醒说,涉及财产交易时,不管是朋友间还是陌生人,最好签订书面合同,留下白纸黑字的书面材料,一旦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来有书面证据,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