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下文严查“无证销售” 咸阳渭南等市响应

  新浪乐居西安记者  莫非/文

  央视“焦点访谈”10月19日播出西安多个项目涉嫌无证销售后,引起市场多重反响。

  继西安房管局公布《首批45个未获销售许可证项目名单》《2011年以来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名单》后,陕西省住建厅于10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严查商品房销售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对此,有业内人士在新浪微博透露,西安查五证波及全省,继省厅发文后,“据消息显示,咸阳、渭南等地已经开展相关检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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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乐居的调查基本可以佐证这一事实。虽然渭南市房管局一工作人员士称,“目前还没有接到省厅这一通知(陕建发[2013]300号),相关人员已经下去检查了”,但其对检查的内容并不清楚。

  咸阳日报也在10月29日发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查无证预售房》的消息。文中提到,“10月25日,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队房地产物业管理中队对我市所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设立的接待部和售楼部进行全面检查。”

  目前,“已对咸阳全市10余处房地产项目售楼部和接待部进行检查,发现3家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公司存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售楼,将在全市开展为期2个月的房地产预售市场专项整治”。

  榆林、宝鸡等市暂未有相关消息传出。据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官网消息显示,早在今年6月,宝鸡市就曾对市区的商品房项目进行检查,排查是否有无证销售行为;又在8月20日,对市区内未办理房产证的楼盘进行摸底调查。

 省厅文件要义

  省厅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了提出了几点重要的要求:

  一、审批通过的预售项目应在24小时内公布

  省厅文件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包括认订、登记、内部预订、选号)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五证原件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

 三、房企拿证后应在10日内开始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所售商品房应实行“一房一价”,其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四、不具备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参与展销活动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落实展销审查管理。对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五、商品房广告不得有办户口、就业、升学等承诺

  通知还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和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有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不得免除房企责任

  通知在整顿市场上企业行为的同时,也开始注重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此次省厅的文件就明确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附加条款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七、严查处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销售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合同应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及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违法行为。

  八、商品房交易中不得收取供暖、安全监控等配套费用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对交易环节中收费问题的监管,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收费标准、依据要公开透明,不得在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增加附加条件或搭车收取其它不合理的费用,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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