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须在竣工前预交质量保证金

  扬子晚报讯(记者 王烨) 买到的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而开发商“跑路”或拒不履行保修责任怎么办?记者昨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座谈会上获悉,我省已明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若出现纠纷扯皮,住建部门可动用保证金为老百姓先行解决质量问题。

  作为我省首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以前有些楼盘出了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却以这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推托,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而今后消费者只需要找“第一责任人”开发商维权,开发企业维修、赔付之后,可另行追究设计、施工、材料等相关单位的责任。

  为了确保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提高工程质量,《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管理”。如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责任,住建部门可先行动用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商不交保证金,或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保修责任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至于保证金缴纳标准,以及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省住建厅正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根据国家规定,房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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