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税政司近日发布的《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显示,该条款早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但通知并未明确“自建自用住房”的概念。

  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浙江和广西等地对外公布的“自建自用住房”的概念,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是指个人在原非购置土地(自有用地)上建造或拆除后重建,并且自己实际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住房,与“二手商品住房”为不同概念。

  按照现行规定,北京二手房买卖需要按照标准交纳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5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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