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整治豪华办公楼 5年内禁止新建楼堂馆所

安徽阜阳市颍泉区政府办公楼。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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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政府大楼。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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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办公大楼。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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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党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据新华社电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等违规现象。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对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等5个方面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情况上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已批准未开工的一律停建

  通知要求,自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对于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此外,针对近期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存在审批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通知特别强调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严禁豪华装修

  通知强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要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领导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应腾退

  通知对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工作提出新要求。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知针对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并对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通知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等6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严格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落实

  各级党政机关在贯彻落实通知过程中需要把握哪些问题?国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关于楼堂馆所改扩建的问题。根据通知精神,严禁以危房改造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中不得违规新增面积。二是关于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的界定问题。应当以建设项目是否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凡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停建。三是关于办公用房清理的具体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本单位“三定”规定。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停建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腾退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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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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