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实名举报河北高院主要领导:胜诉判决成白条

   东北新闻网12月21日讯(记者 鲁华)一起事实清晰的债务纠纷,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均依法判决原告胜诉。

   法律完全站在了原告这一方:案外人提出的的执行异议诉请被秦皇岛中院驳回;执行异议诉讼二审期间,河北高院向最高法请示,最高法认为判决正确;河北高院向北京的5名法学教授寻求专家论证意见,教授们也一致认为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合理合法。

   可是,这一切均挡不住河北高院某主要领导一句话。该领导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不一定全对,专家的意见也只供参考,这个案子要慎重、慎重,再慎重。”据调查,该领导与被执行公司及“案外人”有着千丝万缕联系。

   最终,在权力的干扰下,一起简单的执行案件却演变为一个泥潭。

   此后,即便有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和河北省人大内司委的监督,两年过去了,该案件依然未能执行,当事人深陷其中苦不堪言。

   无奈之下,当事人只能实名举报,并向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其中问题,以求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写给领导的一封密信

   2010年5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兴业达公司与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在联营中发生债务纠纷,将之告至法院,要求大连这家公司归还欠款1800万元。兴业达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京港公司银行帐户1800万元。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兴业达公司胜诉。法院判决,京港公司给付兴业达公司1800万元及利息。12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至此,案件的诉讼程序完结,走入执行程序。

   2011年3月,兴业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5日,秦皇岛中院裁定强制执行,将京港公司账户冻结的1800万元扣划至该院。

   至此,兴业达公司总经理许松斌犹如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对他来说,执行款已被划扣法院账户,公司收回欠款只是时间的问题。

   但是,风云突变。

   天津市一家公司突然跳了出来。2011年3月22日,天津市亿达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京港公司银行帐户1800万元归其实际控制、其与京港公司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借用京港公司资质为由,向秦皇岛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据许松斌介绍,在河北高院就联营纠纷案二审判决之前,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向河北省高院某主要领导写了一封密信。后经调查得知,这封密信的主要内容,是说秦皇岛中院查封冻结的京港公司账户中的1800万元,是属于亿达公司所有,请求帮助予以解封。

   该密信呈交当天,即得到河北高院主要领导的秘书批示。后多名庭室负责人均予以批示处理,“请主办为妥,抓紧召集合议庭研究所反映的情况,及时给出意见上报。”

   恰恰是在天津亿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期间,河北省高院曾两次主动向秦皇岛中院书面发函,要求秦皇岛中院“不予执行”。

   “最高法的意见也不一定正确”

   所幸,秦皇岛中院坚持了自己的公正立场。亿达公司的异议最终被驳回。2011年6月30日,秦皇岛中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争议账户的名称是京港公司,该账户的资金就应认定是京港公司所有。亿达公司与京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只能约束双方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于是,驳回了亿达公司的异议申请。

   后亿达公司向秦皇岛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确认京港公司账户被查封的1800万元系其所有,要求停止该案执行。秦皇岛中院再次经过审委会讨论,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请求。

   亿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河北高院受理上诉。然而时至今日已超过一年,但该院依然没有作出二审裁判。

   按照诉讼期限规定,本案应在2012年2月依法审结。但是据许松斌了解,2012年2月份,河北高院关于驳回亿达公司上诉、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书已经打印准备签发。然而,在向主要领导汇报此事后,被告知“先别判”,随后,案件一拖就是十个月之久。

   此事引发的各种蹊跷,激起了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刘志新的义愤。2012年“两会”期间,刘志新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反映情况,请求督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及时依法审结案件。

   随后,该案在河北高院合议庭意见中,一致认为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审委会讨论后绝大多数意见也认为应维持一审。尽管如此,但在主要领导的指示下,河北高院仍然坚持,必须向最高法书面请示。

   最高法的答复显然对河北高院不利。最高法民一庭作出书面答复,认为秦皇岛中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要求河北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按理,在收到最高法的答复后,河北高法应即刻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然而河北高院不为所动,拒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办理本案。

   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书面答复后,一名主要领导却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不一定正确。”以此为由,又提出委托有关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研究论证,继续拖延案件审理进程。

   专家论证结果5:0

   办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以及审委会绝大多数委员均认为此举不妥:若专家论证意见是维持一审,案件也无法继续拖延;若专家论证意见与最高院意见不一致,河北高院如何判决是好?然而,在领导的指示和坚持下,河北高院启动了委托专家论证程序。

   随后,河北高院致函北京5所知名高校的法学教授,委托他们对本案进行研究、论证。据记者了解得知,目前专家论证程序也已结束,5位教授均认同秦皇岛中院的一审判决,一致支持驳回亿达公司上诉、维持秦皇岛中院判决。

   专家论证结果5:0,无疑打乱了河北省高院的既定设想。此时,距兴业达公司查封京港公司款项已过去两年半,距兴业达公司获得河北高院胜诉判决也已过去近两年。但是,河北高院依然拒绝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判,继续违法拖延办案,导致兴业达公司无法执行已划扣到秦皇岛中院的执行款。

   期间,许松斌还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书面反映本案情况。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于2012年9月向河北高院书面去函,要求河北高院依法审理本案,及时审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河北高法置若罔闻,至今未能审结本案。

   兴业达公司作为原告,在被欠款近三年、打官司近两年半后,依然无法获得一分钱的欠款偿还。因此,该公司不仅因此背上了沉重的资金包袱,严重的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业务无法开展,就连员工的工资都无法正常支付。目前,整个公司处于瘫痪状态,难以为继。

   “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为何能在合议庭合议和审委会讨论意见均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以及法学专家的论证意见均相同,认为要维持一审、驳回上诉的情况下,屡屡被违法恶意拖延,导致兴业达公司无法申请执行,欠款得不到偿还?为何在合议庭和审委会均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仅凭一把手的一句话,生效判决就成了白条?” 许松斌不得其解。

   无奈之下,许松斌决定,实名在网上发帖,将河北高院主要领导滥用职权的行为曝光,并向中央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控告和举报。

   他认为,如今只有这样,才能督促河北高院明察本案有关事实,排除权力干扰,尽早审结案件,驳回亿达公司的无理诉求,将属于兴业达公司的1800万元资金执行到位,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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